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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北京志国商贸有限公司诉涿州市皇后物资公司购销合同先合同义务方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案 『发布单位』 『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志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 被告:涿州市皇后物资公司(下称物资公司)。 1995年2月8日,商贸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购销高压聚丙稀合同。合同约定:物资公司购买商贸公司2401型的高压聚丙稀500吨,每吨价8500元,共计货款425万元;同年2月底交货,物资公司自提;合同履行前,物资公司向商贸公司交付定金30万元,如违约,完
全归商贸公司所有,并处10%罚款;货物价格变化,按交货时燕化公司的调整价执行;合同有效期为1995年2月底。 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组织货源,同时要求物资公司履约给付定金。1995年3月3日,物资公司偕客户到商贸公司看货,双方同意继续履行2月8日签订的合同。物资公司当即将定金及部分货款49万元交付,商贸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物资公司3月6日提货2401聚丙稀5
0吨”。3月6日,物资公司前往提货时,商贸公司以未交清全部货款为理由,既不退款又不付货。物资公司空返。事后,商贸公司又催促物资公司履行合同未果,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商贸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和口头协议后,被告二次违约,拒不付清定金和货款,造成我公司直接损失16万元,请求被告支付定金30万元和违约金罚款。 被告物资公司答辩称:因合同标的数额大,为慎重,曾于合同签订后多次要求看货。但原告一方面推诿不让看,另一方面又催促我公司交定金。我公司觉得与原告所签合同存在极大的欺诈性,就未给付定金。合同有效期间双方未履行,合同应视为自动终止。1995年3月3日,我公
司带客户到原告处看是否有货,原告强行扣押我公司车辆、人员,并保证发货,我公司才支付了49万元。原告收款后仍不发货。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返还我公司已支付的49万元及利息。 『审理情况』 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主体、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合同有效。合同失效后,双方又约定继续履行该合同,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原合同履行期限的修改。被告在支付49万元货款后,未按约定提货及支付剩余货款,为对合同的不履行
,被告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定金,因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履行定金条款,该条款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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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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