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标 题』慈溪二轻五金机械厂诉北京华丸达电子及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加工定作合同违约纠纷案 『发布单位』 『基本情况』 原告:慈溪二轻五金机械厂。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当店弄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敖齐,厂长。 被告:北京华丸达电子及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长街小桥北河沿5号。 法定代表人:段米石,董事长。 机动车辆碰撞防震缓冲器(下称缓冲器)是被告董事长段米石的专利发明,并被授予专利权。段米石将缓冲器专利技术已转让给被告独占实施。 1990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有偿使用缓冲器专利技术合同和缓冲器加工定作合同及附件。有偿使用缓冲器专利技术合同规定:原告有偿使用被告的缓冲器技术,有偿使用费为每套21.60元;1991年使用5000套,使用费计108000元,其中合同签订后即付5
4000元,余款在样品检验合格后一周内付清;原告生产的样品经三次检验不合格时,被告不退还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缓冲器加工定作合同规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缓冲器5000套,每套定价550元,共计2750000元;原告必须按被告的要求加工,并在收到被告提供的图纸后
60日内提供样品5套,产品按被告的缓冲器验收标准(草案)验收,并由国家认可单位检测,期限为30日。附件载明: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样品后,须在32天内将检测结果告知原告,原告在32天内未收到检测结果,视为样品合格;样品检测合格后,被告应在5天内向原告下达生
产任务书并预付30%加工费,如被告在20天内未下达生产任务书,也未预付30%加工费,则以单方违约论,并赔偿原告制造样品的实际损失和2%的净加工费;如原告提供的样品经三次检测均不合格,则合同自行解除,样品及各项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有偿使用缓冲器专利技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预付给被告技术使用费54000元。为了确保合同履行,同年12月17日,双方对缓冲器图纸进行了会审,并会签了“加工图纸调整方案”。尔后,原告即以被告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投入样品的制作。1991年2月13日,原告按
约将5套缓冲器样品交铁路发运给被告,并把发运的时间、包裹票号码、领取包裹手续等告知了被告方经办人。但是,原告提供样品后,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检测结果告知原告。为此,原告曾多次去人去函交涉,均无果。原告于1992年6月10日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认为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请求判令依法解除两份合同,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7335.72元。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