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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陕西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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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1日
    『生效时间』2007年11月2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73号 2007年11月21日

      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标准、条块结合、分工负责、责任到单位、到个人和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行。

      第三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本市其他区县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筑容貌

      第五条 已被确定为保护建筑的要保持原有风貌,由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确定的保护建筑设置保护标识。

      第六条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监管工作,保证其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沿街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要督促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城市三环线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由产权单位自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拆除,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

      第八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的监管工作,保证其造型、色调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 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区和各开发区的建设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的工地实施监控,对规划确定应该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类临时工棚和设施,要及时组织清除。负责组织实施拆墙透绿工程,市容园林部门配合。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在市文物、市规划、市市政管委会、市城墙景区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下,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负责清理在钟楼、鼓楼、城墙、大雁塔、小雁塔等具有文物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上设置的屋顶广告、周边垂直广告及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设置与历史文化风貌不相符合的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对城市道路两侧规划红线内占用盲道的棚亭、未经批准的街具以及高于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水泥墩、拉线等影响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要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各区和各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的管理工作,拆除屋顶乱搭建的棚亭,清理有碍观瞻的物品,保持原有规划设计风貌,使其达到整洁美观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 各区建设部门牵头,市容等相关部门配合,督促产权单位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外墙面砖每年清洗一次,玻璃幕墙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每两年粉刷一次,有条件的要进行绿化。

      第十四条 各区和各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辖区产权单位对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台、平台、外走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的挂台、雨棚等进行拆除。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乱贴、乱挂、晾晒物品、吊挂杂物、穿墙破洞、破墙破窗开店、擅自改建和扩建阳台、窗台、平台、观景台等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规划局的认定,负责组织拆除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城中村私搭乱建行为的管控力度,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区和各开发区要对辖区内的城中村建设情况负责任,采取市区联动的方式,确保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规范有序。

      第三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十七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时修补破损人行道,保持人行道地面平坦完好,地砖无松动、无缺失、无烂边,路沿石或嵌边石无缺失、无移位、无倾斜。未经市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街具。

      第十八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单位,保持所有的井盖、井篦、检查井等设施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无泄漏外溢;道路开挖和井下作业后,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整洁。

      第十九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的市政配套设施和主要交通疏导线的建设和管理,各区和各开发区负责背街小巷道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涉及各区背街小巷人行道的临时占用事项,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参与监管,实行市区联动,共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在人行道设置机动车辆停放隔离桩、隔离墩,设立人行道禁停机动车警示牌,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市城管执法、市规划、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市公安交管、市政等部门配合。

      第二十二条 市政、电信、电力部门及各区和各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三环路以内新设架空线路的管理工作,对市区城市主要道路红线以内已建架空线路督促产权单位逐步进入地下,不得跨越城市道路架设,确保城市道路上的通视效果。市区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已架线路,应保持张弛相对平衡,无松脱、绞线、折叠、断股现象。

      第二十三条 市市容园林部门牵头,工商、市政、水务部门配合,加强机动车洗车场(站)的日常管理,保证无占道洗车、擦车,无污水流溢现象。城市一、二类道路沿街和居民楼下不得开设洗车站(点)。城管执法部门对洗车场(站)违规作业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修理、装饰行业的管理,禁止占道作业;机动车装饰美容行业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城市一、二类道路沿街和居民楼下不得开设汽车、摩托车修理部。

      第二十五条 各区和各开发区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对本辖区内沿街道路两侧所有单位遵守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配合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确保主干道无占道经营,背街小巷无集结性占道经营。

      第二十六条 各区和各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沿街散发名片、传单及各类宣传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区和各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和商业步行街进行以自行车、机动车、行人为载体的商业巡游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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