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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监督究竟难在哪里?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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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说“法律监督不容易”的不是一般普通百姓,而是原检察长贾春旺。这是他在离任之际公开说的。整个这句原话是这样的:“回顾这五年工作,我有三点体会:一是法律监督很重要,二是法律监督不容易,三是检察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一个检察最高长官说法律监督不容易,那一定是很不容易了。按常理说,权力越大,办事越易,但没想到最高检察长手中的大权并没有被他用得应付自如,而是大有寸步难行之意,何以见得?直到笔者读了刊登在5月5日《学习时报》上谢鹏程撰写的“法律监督不容易”一文之后,才体会到中国的法律监督只能是停留在理论和舆论上,而不是落实在司法实践中。



      说“不容易”并不是指缺乏理论支撑,却是缺少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按照谢的这篇短文分析,最让我大惑不解的是,原来我们振臂高喊“加强法律监督”的口号,其实都落实在口头上,与实际想做到的还相距甚远。五年的总检察长当下来,贾春旺临别前说了这么一句让人感到玩味无穷的心里话,足以说明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即使再大的官,有多大的雄心壮志,但好多事情并不是想干好就一定能干好的。法律的成熟与完善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委托,必须由人大通过,也就是说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那么其权力的配置、范围和权限也是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但使笔者不解的是,至今,检察机关检察权的配置却没能真正到位。尽管社会舆论在紧锣密鼓地在呼吁对执政者要实施法律监督,但实际上要真正实现法律监督却十分艰难。那么究竟难在哪里呢?



      首先,检察机关本身,上下左右互相牵制就太多,而互相制约却又太少;互相推诿拆台太多,而互相配合协助太少。总之,既有制度上的漏洞太多的原因。还有公检法的运作结构上不那么严密,各自为政,各自为利,其结果必然劲往各自使,力量必然分散,从而导致法律监督的职能无法真正能得到发挥。所以司法领域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始终抑止不住。司法制度的监督不到位往往是致命的,即腐败的必然。



      以往, 我们总对法律监督的期望过高,对它所能起到的作用,也会扩大到理想的境界。实际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因先天不足,它所起到的作用也只能是非常有限的。尽管它涉及的范围还比较广,譬如:“履行公诉等职能,追求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职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追究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等等方面。”但这种法律监督毕竟是一种督促机制、辅助机制和保障机制,既要监督制约其他机关的权力,又不能代替被监督者作出决定或者直接进行管理。所以作为监督者,必须找准自己位置,它仅仅是起到监督促进作用,而不能超界越位,更不能越俎代庖。所以说这是一种权力有限的司法监督。



      “按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即个案监督,是通过诉讼进行的监督。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和诉讼监督在许多方面存在着知情渠道不畅通,发现违法犯罪的能力不强,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手段不明确、不具体,对发生违法行为较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纠正乏力,法律监督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真正得到落实,产生良好的效果。”



      这拿上海陈良宇的腐败案来说明问题是再确当不过了,像这样的震天大案之所以会发生,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权大于法,高干的活动才会摆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归根到底还是制度对权势的屈服,这是中国司法中普遍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而这个误区之所以会发生,既是权力者的自律意识缺乏,也是参与者的软弱无能表现。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某些权力者是为了追逐本群体的利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缺乏民主制度的必然结果。



      要彻底改变这种公务活动中的腐败滋生源,就必须要把监督权力合法、合理、合约地配置好。也就是说,不管你职位多高,权力多大,所有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法律监督者必须到位,只有他们全方位参与,一切活动才能被认可为公开、透明,才能取得合法的结果。



      “法律监督的保障机制仍不健全。”中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领导体制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但在干部管理上,党内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所以上级检察院难以有效地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再说经费保障方面,也因为检察经费的国家保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特别是以收定支、收支挂钩或明脱暗挂的现象仍然影响和妨碍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代表国家进行监督的检察官,一定要主动去承担监督职权,一旦失职或渎职,一定要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会主动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活动,但是否会主动参与各级高层领导的国内外高级经济活动呢?如果有关的法规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失职的只能是立法者。



      从以上存在的情况加以分析,不难发现我们这样的法律监督,目前只能是流于形式,不能有真正的实效。如果作为国家授权的权力监督机关,但其职权却仍是如此地软弱无能,无所作为,甚至和人民的要求背道而驰,那么这样的监督机关还能取信于人民,为人民履行他们的崇高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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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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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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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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