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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乌鲁木齐市离退休妇女干部联谊会立交桥玻璃服务部诉乌鲁木齐市第二中学与第三人串通提租使其退租后与第三人签订租房合同损害其优先承租权纠纷案 『发布单位』 『基本情况』 原告:乌鲁木齐市离退休妇女干部联谊会立交桥玻璃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地址:本市西河坝前街173号。 被告:乌鲁木齐市第二中学(以下简称“乌市二中”)。地址:本市西河坝前街99号。 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疆北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地址:本市建设路9号。 1990年8月,原告服务部与被告乌市二中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租被告24平方米房屋一间,租期三年,从1990年8月15日至1993年8月15日;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服务部有优先承租权。该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1993年2至3月 ,及至合同期满前后,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此时,第三人物资公司亦要求承租此房,并表示每年愿付租金3万元,而原告只愿每年付租金2.5万元。1993年10月7日,被告与第三人就该房屋出租事宜达成一份“房屋租赁的前提协议”,其中第三条规定:“乙方租用甲方 此房屋每年的付费总金额为3.5万元……”。10月8日,原、被告与第三人再次协商,原告表示愿出3万元租金续租该房,被告与第三人即表示租金已提高到3.5万元,并应原告的请求写了租金为3.5万元的“说明”。原告见此即表示放弃竞争,不再坚持续租。但要求被告支付5 000元违约金。经三方协商,第三人以被告名义向原告支付5000元违约金,扣除租房期间的水电费等费用,实际给付原告3324.17元。此后,原告搬出该房屋。1993年10月30日,被告与第三人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规定年租金为1.5万元正。与此同时,双方还 签订了一份捐资协议书,规定第三人每年给被告捐资1.5万元助学。原告见此合同,认为自己受骗,于1993年11月8日起诉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与第三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确认原告对此房享有优先承租权。 被告乌市二中辩称:在我校与原告的合同到期时,首先确保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1993年7月,我校曾通知原告须小幅度提高租金,原告表示最多只能出2.5万元。此时,第三人亦要求租房,并愿出租金3万元,我校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原告表示3万元租金太高,无法续租。在 此情况下,我校将该房出租给第三人。原告知道后即开始反悔。后经三方协商,第三人以我校名义给原告赔偿5000元,原告才同意搬出。现原告提出的请求既无事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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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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