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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吴裕庆等诉金坛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基本情况』 原告:吴裕庆:男,65岁,汉族,金坛市人,退休职工,住金坛市金城镇文化新村79幢303室。 被告:江苏省金坛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颜一清,局长。 金坛市公证处在1994年2月4日,根据吴玉祥的申请,出具一份坛证(1994)民台字第3号公证书,内容是证明吴玉祥是吴有才养子(吴有才祖籍金坛,与原告系兄弟姊妹关系,排行第五,1949年随国民党去台湾,1993年12月13日病故。吴玉祥系吴有才的侄子, 系吴有才四哥吴开庆的儿子,现在金坛市工作)。金坛市公证处出具公证的依据是1990年5月2日吴有才曾到本市公证处办理收养吴玉祥为养子的事实。原告认为吴有才与吴玉祥的收养关系未能成立,理由是:吴有才1990年5月2日去金坛市公证处办理收养吴玉祥为养子时,在办 理过程中因手续不全未能办成。原告认为坛证(1994)民台字第3号公证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1995年3月25日向金坛市司法局申请复议,要求撤消该公证书。1995年3月26日金坛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复议信后,在三个月内没有答复。1995年6月26日吴庆裕向金坛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庆裕诉称:吴有才与吴玉祥的收养关系没有成立。金坛市公证处〔1994〕民台字第3号公证书依据的事实不足,此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在1995年3月25日向被告金坛县司法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公证书,被告至今未作答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答复。被 告金坛县司法局辩称:该公证书是金坛市公证处出具的,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利的行为,不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为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有异议,可以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而原告的申请复议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不具备当事人资格,无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金坛县公证处依据1990年吴有才曾办理收养吴玉祥为养子的事实,出具〔1994〕民台字第3号公证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审理情况』 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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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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