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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西安市新城区尚德门百货商店不服西安市工商局违法合同处理决定案 『发布单位』 『基本情况』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尚德门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张翼,经理。 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森,局长。 第三人:新城区新峰建筑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杨文蔚,队长。 1988年9月17日,西安市新城区尚德门百货商店(以下称尚德门商店)与原西五路第一建筑队(1990年3月与新城区新峰建筑队合并)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该协议规定第一建筑队将尚德路165号、西七路79号国有房屋租赁给尚德门商店,租期15年。同年9月23日 ,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除明确了双方联营的权利义务外,同时废除了9月17日的租赁协议;同年11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联营补充协议。之后,尚德门商店付给原西五路第一建筑队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前应由第一建筑队支付的房租费、房屋修缮费4818.54元及栗佩林(第 一建筑队队长)一个月工资150元。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期间,尚德门商店在经营过程中还超越所核准的“零售”经营方式,进行批发经营;且以主管上级不盖章为由,1990年度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同年3月,西五路第一建筑队与新城区新峰建筑 队合并。1991年元月,西安市工商局根据新峰建筑队部分职工的反映,对尚德门商店上述问题进行了查处,之后,作出了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一、新城区西五路第一建筑队与尚德门百货商店所订国有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尚德路165号和西七 路79号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归新峰建筑队。二、对新城区西五路第一建筑队非法收取房屋转租费4968.5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家财政,因该队已合并为新峰建筑队,故此项没收款由新峰建筑队交纳。三、对尚德门百货商店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 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等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四、责令尚德门百货商店到新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补办营业执照年检手续。对此处理决定,尚德门商店不服,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以陕工商合复字〔1991〕第5号复议决定书维持西安市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尚 德门商店不服,以尚德门百货商店与新城区西五路第一建筑工程队签订的是联营协议,不是国有房屋转租协议,及认定尚德门商店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不按规定办年检手续与事实不符等理由,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西安市工商合字〔1991〕第01 2号处理决定书。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第三人新峰建筑队认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维持该处理决定。 『审理情况』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尚德门商店与新峰建筑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予以确认,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决定书第一、二项是对未经确认的合同的处理,显系越权行为,应予撤销;第三、四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依法应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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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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