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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张华林、张华刚盗伐林木案 『发布单位』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华林,男,24岁,黑龙江省双城市人,原系苇河林业局冲河林场合同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华刚,男,36岁,黑龙江省双城市人,系苇河林业局冲河林场工人,被告人张华林的三哥,因犯盗伐林木罪经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7月16日决定免予起诉。 199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华林为自建房屋需要木料,与同案人殷万年(在逃)一起,携带GJ—85型油锯一台,私自进入冲河林场施业区52林班内,盗伐红松树。在盗伐第二棵树时,油锯发生故障,张华林到该林场长青工段将其三哥张华刚找来修理。张华刚修好油锯后,
帮助张华林盗伐红松树两棵,造成四米长的原木一根,然后离开现场。张华林、张华刚、殷万年共同盗伐红松树4棵,造成四米长的原木6根,存放在山场,后被人盗走。张华林等人盗伐的4棵红松树,合立木材积4.41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23.18元。案发后张华林、张华刚
能够全部供认犯罪事实,主动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国家损失。 『审理情况』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华林、张华刚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对张华林提起公诉,对张华刚免予起诉。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受理本案后,受害单位苇河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冲河资源管理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张华林、张华刚赔偿其经济损失和森林资源损失。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林为自建房屋需要木材,未经批准私自进入国有林区,与殷万年、张华刚一起盗伐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处罚。案发后张华林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
人张华林、附带民事被告人张华刚赔偿其经济损失和森林资源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两被告人予以赔偿,而且两被告人均有赔偿能力。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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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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