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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郑晓轩诉王利军帮助调试电视机时摔坏电视机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单位』 『基本情况』 原告:郑晓轩,男,30岁,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甲8号。 被告:王利军,男,30岁,住长春市朝阳区明水路11号。 双方当事人系同学关系。1988年4月20日,郑晓轩为购买彩电,邀请王利军一同去商店挑选。买妥后,郑又邀王一同到郑家帮其调试频道。晚饭前,王利军在床上调好三个频道后,将电视机放到组合柜上。晚饭后,王利军又将电视机搬到床上继续调试。当王利军打开电视机开关
,转身去取遥控器时,电视机从床上掉在地上,摔裂电视机后盖,显像管尾管一同摔坏。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郑晓轩起诉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利军赔偿损失。王利军辩称:他是由郑晓轩请去帮助调电视机的,电视机从床上掉下来与自己无关,因而没有赔偿责任
。 『审理情况』 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电视机显像管送吉林省电子产品检验所检验,证实此显像管尾管摔坏,由于漏气,里面没有高压,故不产生图象及音响,建议更换。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利军帮助郑晓轩调试电视机,是出于好意。但其疏忽大意,未将电视机在床上放稳,以致在床垫软的情况下,电视机重心偏转掉在地上。王利军虽无直接过错,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参照电
视机厂家提供的价格及修理费用标准,于1988年9月29日判决:电视机彩色显像管785元,后盖57元,托运费36元,木包装箱30元,修理费100元,总计1008元的损失费,由王利军赔偿60%计604.80元,余下40%计403.20元由郑晓轩自己承担。 判决后,王利军不服,以其是应郑晓轩请求无偿帮助调试电视机为理由,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利军应郑晓轩请求无偿为其调试电视机,虽出于好的动机,但在调试时,因疏忽大意,未将电视机放妥,致电视机摔坏,是有责任的。为此,王利军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郑晓轩要求王利军赔偿全部损失,是不对的,更不能说是王利军故意所致。故原
审判决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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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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