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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 合同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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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F——2008——2713          合同编号: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业主委员会][业主]
    委托方登记号(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物业交接
    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当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2、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甲方、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第三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               
                             。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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