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买的奥迪车上了2万多元的保险,却在发生事故后因车主刘某与保险公司在维修单位、修理项目及方式上产生分歧,而遭遇拒赔。近日,在车主刘某的起诉下,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修理奥迪轿车费用的90%,即9万元。
为车投保2万元 发生事故被拒赔
2006年5月,刘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为刚买不久的奥迪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范围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则分别为48万元和20万元,而刘某在一年保险期中所交的保费为2万余元。
2007年3月12日,刘某驾驶该奥迪车与一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某通知了交警和保险公司。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作出刘某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次日,刘某的受损车辆被送往由保险公司指定的一家维修公司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双方对维修公司的拆检不持异议。维修公司也根据拆检结果制订维修方案,确定维修价格为材料金额6万元和工时费用3000元。但刘某与保险公司在维修单位、修理项目及方式上产生分歧。之后,刘某自行将受损车辆拖至奥迪公司在太原的4S店进行修理,该店确定被撞奥迪车维修价格为10万元。
在交通事故中被撞的第三者车辆桑塔纳轿车经估损后,被送往另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由刘某支付维修费9000元。该费用保险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刘某。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奥迪车维修费,并拖欠桑塔纳车维修费,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榆次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为:保险公司向车主刘某赔偿垫付的奥迪车维修费10万元,赔偿刘某垫付的桑塔纳轿车维修费9000元,并从2007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止。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上诉法院终审支持90%
晋中中院经过二审认定:事故发生后,刘某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事故车辆交由奥迪公司在太原的4S店进行维修,虽然该处置行为符合消费者的正当情理及车辆的实际情况,且亦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与此同时,刘某的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系与保险人共同进行拆检,并经其确认后正确实施,故刘某对其直接处置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对其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本应积极协商妥善处置被保险人利益,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迟滞最终导致事故车辆维修费用损失的发生,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提出的异议,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刘某对奥迪车进行了大量不必要换件及专业维修商收取的维修费用过高,且现时状态下的技术鉴定因时过境迁欠缺准确性,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流某修理奥迪轿车费用的90%,即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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