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审判活动,也是人民法院展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从社会调查的情况看,目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大部分集中在民事审判中。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民事审判工作上下大力气来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从而努力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加强审判方式改革和民事审判管理,构建确保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
首先,司法改革应当遵循有效排除干扰、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加快审判速度、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便利群众诉讼、实现一心为民的原则,强化执法主体责任、确保司法独立的原则、加强权力制衡、强化内外监督的原则,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其次,应当根据民事审判工作量、人员状况以及物质装备条件等实际,制订实事求事、可操作性强的司法改革措施。改革中应当通过合理设置审判组织,整合审判资源,规范审判流程管理组织和民事审判组织,实现审判流程分工明确,配合默契,责任分明,相互监督。
工作程序化是严肃执法的前提和保障,应当进一步细化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在各个审判环节上的顺利流转和审判程序的规范运作进行全程的监督、管理,彻底改变审判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应当进一步明确审判流程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职责,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特别要对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时间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案件质量隐患和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程序公正理念
1、要确立审判公开理念。公开审判,将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下,既可以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防止司法人员专横擅断,提高办案质量,有助于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也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对审判结果的认同和接受,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和支持。
2、要确立程序优先理念。程序是诉讼的规则,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才能向公众昭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其裁判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审判的价值在于追求法律上的真实而非事实上的真实。法律上的真实首先强调的是程序正义,即通过法定审判程序保证司法权正当运行机制的构建。把程序公正置于优先的位置,根本上是因为在人的有限能力的前提下,诉讼只能实现有限的实体公正,却可以实现完全的程序公正。实现程序优先,必须以程序的独立、公正价值为前提。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相对于实体法的工具价值外,它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体系,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内在价值,不仅是实现正义的手段,而且是正义本身。程序除本身具有符合正义要求的内在属性——合理性、正当性以外,还对实体公正具有不可或缺的保障权能。
3、要确立规范执法理念。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这样一个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法官行为既包括立案、审判、执行、接待当事人等司法活动中的职业行为,也包括交友、娱乐、参加社交活动等业外行为。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关注程序越来越高,法官行为与司法的公正、与法院的形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群众之所以对法院工作有意见,除了个别法官徇私枉法,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行为不规范造成的。如法官在庭审中分配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时间不均,态度不好,随意呵斥、训诫当事人,质证、认证随意性大,办案透明度低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非常容易导致当事人的误解和对司法公正的猜疑,更大大降低了法官职业群体的社会评价。规范的司法行为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每一个民事审判法官,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高标准、严要求,使一切按法律办事、一切按程序操作成为自己在行为上应该时刻严守的准则;要把规范的意识贯穿到自己行为的每一个细节,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行为,切实树立人民法官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4、要确立独立司法理念。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外力干涉的权利对于法官而言至为重要。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是对其他权力和权利予以制约的权力,若受外力干涉过重,则难以实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法官的独立品格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一是法官忠诚于法律,二是独立于社会压力,三是法官独立于民意。其核心是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独立人格,积极提倡和促使审判权回归,进而培育法官的职业自豪感,让作为一名法官成为职业上的追求和价值选择。因此要在创新法官制度、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和道德底线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改革司法体制、确立法官的崇高地位、保障法官的独立性来保障司法裁判不受社会压力的影响。
5、要确立诉讼调解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司法工作中把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诉讼调解工作具有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切实实现“案结事了”的功能。更加有效地运用调节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五锡五审判方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司法制度,当前强调调解工作不仅仅是五锡审判方式的简单重复,而是经过螺旋方式上升后这种审判方式质的飞跃,这种司法制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现实的、积极的作用。
三、强化诉讼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及新农村建设服务
民事审判的结案方式中,调解结案是最理想的一种方式,可以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调解协议得到顺利执行,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有利于社会稳定、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在“能调则调、调判结合、尽量调解”的原则下,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调解工作要贯穿于整个诉讼的始终,庭前、庭中、庭后都要坚持做好调解。应当重点加强庭前的调解,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庭前调解程序,实行调审分离制度,由人民陪审员以及邀请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有关人员参加庭前调解。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对审判人员的调解率应当有明确的量化考核指标,将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重要指标。
民事诉讼调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调解过程都要渗透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原则,包括当事人自愿适用调解方式和自愿接受调解结果,这也是调解制度的根本原则。二是诉讼调解还应当以合法为基础。调解案件时,在解决和平息诉讼纠纷的同时,应当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对两类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是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选择调解自愿履行的应予保护,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处理。二是对无效合同的调解,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首先在调解协议中应明确合同的效力,其次调解协议内容不得将无效合同合法化。
四、提高司法文书质量,用严谨规范的裁判文书展示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形象
各种法律文书记录诉讼的内容和全貌,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翔实。各种裁判文书则应当提高制作水平,保证裁判文书质量。
裁定文书特别应当加强说理性。要注重说理的逻辑性和规范性,概念准确,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判断准确,使情理、法理、事理融会一体。一是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有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的过程,应公开不予列入认证的证据范围和理由,以便使当事人明白为什么其提供的某些证据不能被法院采信。对于认证理由应尽可能详细、具体、重点突出,对于采纳的证据,不仅写清证据名称,而且应写明表现其证明力的内容。二是要对认定事实进行分析。案件事实要与认定的证据紧密联系,做出到认定事实与采信证据相一致。凡是查明事实的内容,必须在认证部分能找到相应的证据。裁判文书应全面地顾及当事人的主张,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主张及理由公开评判,一一做出明确的回答。避免事实部分叙述不清,层次混乱,认定事实缺乏对证据的论证和辩驳。在判决理由部分,不意避免缺乏针对性以及论理的公式化、概念化现象。三是要对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裁判文书中对法律适用应有合理的说明。除了要对具体适用法律某一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的理由予以解释,还要对为何适用该法条而不适用其他法条进行详尽的解释。对基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裁判结果,应写明其作出决定时具体考虑了哪些因素。同时还要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流程,明确裁判文书拟稿、审核、签发人各自得责任,文书由承办人拟稿,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独任审判员、审判长以及庭长或分管院长签发,避免暗箱操作和违法裁判。
五、强化审判监督,保证公正司法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切实加强诉讼中和诉讼终结后的监督措施,是强化对审判权制约的有效手段。首先,立案庭应当加强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对即将到审限的案件实行催办和督办制度,彻底杜绝超审限案件的发生。其次,应充分发挥院、庭长的监督作用,制定可行的院、庭长监督制度,院、庭长对民事案件实行参审参议、听审听议,对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次,应积极发挥监察室等机构的作用,成立案件质量考核机构,对审理中和审结后的案件采用案件评查、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重点对上级法院发还和改判的案件、本院决定再审和再审改判的案件、因裁判和执行错误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上级和同级党委及人大督办的案件,纪检督察部门转办和交办的案件、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要结果的案件、政协提出议案的案件、信访举报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当事人缠诉的案件等类型案件进行督查。
法官对所审结的民事案件应实行终身负责制,以增强法官的责任。除对当事人要求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或提出申诉的,由原审判法官对当事人的要求做出解释进行判后答疑外,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的案件,要对原案件承办法官实行责任倒查,属于错案的,要严格按照“错案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六、加强民事法官审判业务建设,提高民事审判能力
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全市两级法院的大部分法官是通过成人教育培养出来的,其知识的局限性和素质的结构性缺陷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因此,要通过广泛的读书学习,提高民事审判人员较高的人文素养,提高对文字和法言法语运用及精湛文字的写作能力;要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打好民事审判人员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提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培养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的法官思维;要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民事审判人员用政策和公序良俗等弥补法律缺陷的能力,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七、强化审判作风建设,提升法院和法官形象
民事审判人员应当坚持“公正与高效”工作主题,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应当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应当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应当保持司法廉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关系,对其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应当加强职业修养。崇尚法治,维护正义;公正廉洁,讲求效率;谨言慎行,刚正不阿;正直善良,以人为本;勤勉敬业,忠于职守。应当注重仪表、约束举止言行。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配戴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在各种诉讼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
八、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民主法制进程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监督法院严格执法、防止司法权滥用以及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体现司法为民思想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对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能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应当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党委、人大、政府要彻底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创造条件尽量多地使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既解决审判工作中法官不足、人员紧张的问题,又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也应当实行电脑随机确定,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九、建立健全综合考评体系,强化对法院和法官审判质量考核
对审判人员和审判质量进行综合考评,是法院机关管理和审判管理的重要措施,对审判人员进行全面的考核,才能区分出审判人员的优劣,因此应加强对审判质量和审判人员考核体系建设。应当成立民事审判质量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决策、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考评领导小组下设案件质量考评办公室,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日常事务。中级法院负责对各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抽查、指导。对审判人员应当进行以当庭宣判率、调解率、法律文书质量等内容的全面的司法绩效综合考核,把考核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中,对末位进行淘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地实现法官队伍的逐步优化。上级法院应当对下级法院进行以裁判公正指标、诉讼效率指标、权益实现指标、公信度指标、调解力指标、发展速度指标、法官素质指标、廉洁状况指标、司法保障指标等为主要内容的司法绩效综合评估。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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