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儿子媳妇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16万元。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儿子张先生竟然一口答应该归还,但遭到了媳妇李女士的反对。对这个蹊跷官司,闵行区法院进行了认真审理,无法认定张老伯向银行的贷款就是向儿子媳妇出借的钱款。今天(5月23日)作出驳回张老伯要求儿子媳妇归还借款16万元诉请的一审判决。
贷款借给儿子媳妇
年近七旬的张老伯和儿子媳妇在2002年时共同购买了房屋一套。同年8月26日,张老伯个人以公积金及住房抵押的办法向银行贷款16万元。张老伯认为,当年儿子媳妇购房缺钱,向自己借款。自己也没有钱可借,于是以个人公积金及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16万元,并以此款支付了房款。购房时,儿子媳妇承诺此款于2007年3月底归还。还钱时候已到,却由于儿子媳妇关系不合,时至今日还没还款。2007年8月,儿子媳妇离婚,但仍没还款。为此,张老伯将儿子张先生和媳妇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归还16万元。
儿子愿还媳妇反对
一般来说,被告人辩称多与原告诉称的意见是相背的,但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张先生却一反常态,爽快地承认父亲所讲的都是事实,并认为,16万元是与原妻李女士的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归还。在法庭审理中,儿子张先生再次确认向父亲借款16万元。但李女士却对公公所提供的有关证据存有异议,认为16万元是公公向银行的贷款,而不是借款,因此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借款之诉未被确认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老伯虽诉称向银行的贷款系儿子媳妇的借款,但儿子媳妇在当时并未出具相应的借据,且所购房屋张老伯亦是产权人之一,因此无法认定张老伯向银行的贷款就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借款。法庭上,张先生虽确认借款,但由于其与李女士已离婚,而张先生的行为涉及到李女士的利益,因此对于张先生的自认行为,不予采信。综上,由于张老伯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其要求张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难以支持。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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