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夫妻楼前打羽毛球,楼内老年夫妇认为扰民出来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并致动手,期间老大爷眼部受伤,后其不出半月死亡。死者家属将年轻夫妇告上法庭诉请34万赔偿。日前,法院终审驳回了其请求。
赵某和刘某这对年轻夫妻在小区楼前打羽毛球,楼内的居民丁某和胡某这对老夫妇嫌其扰民进行劝说,一来二去几个人争执起来,赵某一拳打在老大爷丁某面部,致其眼部受伤,后不出半月丁某身亡。公安机关对丁某的死亡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赵某的击打行为致使丁某死亡,遂以涉嫌故意伤害提请检察院逮捕赵某。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根据赵某的申请,法院又对丁某的死亡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根据现有材料难以认定丁某的死亡是由被告拳击所致。因出现两个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为保险起见检察院对丁某的死亡进行了第三次法医鉴定,结论和法院的相同。法院对赵某作出无罪判决,并当庭释放。
丁某的老伴胡某和其子女不服,将赵某和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高额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胡某诉称:中午一点多正是午休时间,被告赵某和胡某在原告与其老伴丁某居住的房间外打羽毛球,原告胡某遂与丁某一同与赵某、刘某善意讲理,继而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赵某挥舞拳头击中丁某面部,致使丁某左眼受伤,十日后丁某呕吐、头痛、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死亡赔偿金、尸检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被告赵某、刘某则称:中午当其在原告家窗外打羽毛球时,原告胡某出来说我们吵她午休,这时丁某欲用自行车撞被告二人,后经被告阻拦,丁某又咬被告的胳膊,于是被告赵某打了丁某左眼一拳,当下就带丁某去同仁医院治疗,药费均由被告垫付。后来听说丁某因突发性脑梗塞住院,不久去世。被告认为丁某的去世与其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同意赔偿丁某的医疗费。
法院根据三个鉴定的逻辑关系认定丁某的死亡与其左眼部受外力打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对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尸检费,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对被告单方表示同意赔偿丁某的医疗费进行确认。当事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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