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庆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件因动物致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家住凤庆县大寺乡路山村硝盘小组的原告普少汉、施秉成、普高汉等三原告用金融部门支持的低息贷款购买了36只绵羊放养在山上,由三户轮流管理,2007年2月的一天,有村民告诉三原告他们几家的绵羊被家住凤庆县小湾镇蕨菜村阿莫山小组的被告普春云家饲养的两只狗咬死了很多只,经原告到现场清点后发现绵羊被咬死了17只,在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三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动物致害引起的特殊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被告应举证证明三原告对狗咬绵羊造成的损失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由于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三原告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三被告对自家的绵羊长期疏于管理,对造成的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主办法官从情、理、法等多个角度入手,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被告自愿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并当庭作了兑现。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凤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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