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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成年人盗抢犯罪频发的思考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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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盗抢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犯罪三种类型的总称,下同)是未成年人犯罪中常见的几种类型,属多发性、频发性犯罪。

      笔者对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7年4年间所受理的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就未成年人盗抢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作初步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盗抢犯罪的特点



      2004年至2007年四年间,永丰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45件,判处未成年盗抢罪犯50人。这些案件主要呈以下特点:



      1、数量逐年上升,犯罪人数逐年增加。



      近年来,未成年盗抢罪犯人数逐年增加。其中,2004年受理未成年人盗抢案件3案3人,2005年受理未成年人盗抢案件7案7人,2006年受理未成年人盗抢案件13案18人,2007年受理未成年人盗抢案件22案22人。起诉后法院判决情况是:2004年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未成年盗抢案犯共3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未成年案犯总数的75%;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未成年案犯的50%;2005年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未成年盗抢案犯共7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未成年案犯总数的85%;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未成年案犯的37.5%;2006年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未成年盗抢案犯共18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未成年案犯总数的85.5%;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5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未成年案犯的55.5%;2007年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未成年盗抢案犯共22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未成年案犯总数的73.3%;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8人,占该年度法院判决未成年案犯的60%。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盗抢犯罪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四年间增长了633.3%,年平均增长158.3%。



      2、在犯罪年龄上呈现低龄化趋势。



      2004年17周岁的未成年盗抢案犯为3人,14-16周岁的未成年盗抢案犯为零;2005年17周岁的未成年盗抢案犯为3人,16周岁的未成年盗抢案犯为2人,14-15周岁的未成年盗抢案犯为2人;2006年17周岁的未成年盗抢案犯为8人,16周岁的未成年盗抢案犯为4人,14-15周岁的未成年盗抢案犯为6人;2007年17周岁的未成年盗抢案犯为6人,16周岁的未成年盗抢案犯为4人,14-15周岁的未成年盗抢案犯为12人。14-15周岁这一年龄段在未成年人盗抢犯罪中所占比例分别是:2004年为零,2005年为25%,2006年为37.5%,2007年为4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未成年盗抢犯罪的主体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



      3、罪犯多为无业人员和农民。



      调查显示,2004年至2007年间判处的50名未成年盗抢罪犯中,无业人员为20人,占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总人数的40%;农民为16人,占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2%。这两类人员占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总人数的72%。调查还显示,由于这两类人员的收入较低,生活水平较差,经不住物质刺激和金钱诱惑,认为盗抢成本小、收益大,是最容易获取钱财的手段,往往一念之差就走上盗抢犯罪道路。



      4、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在这50名未成年盗抢罪犯中,只有八人为高中文化或正在读高中,初中及初中以下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初中文化为18人,占未成年盗抢罪犯总人数的36%;小学文化为20人,占未成年盗抢罪犯总人数的40%;文盲为4人,占未成年盗抢罪犯总人数的8%。由于这些人受教育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导致无法找到工作或好的工作,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十分贫乏,容易产生不劳而获、铤而走险的念头,他们往往走进了监狱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



      5、涉世浅、作案动机和目的单纯。



      未成年人因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容易冲动。在这些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其盗抢财物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案情较为简单。调查显示,在50名未成年盗窃罪犯中,因父母疏于管教而沉溺网络,最后为筹集上网费用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有12人,占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总人数的24.5%。



      6、男性实施为主。



      调查显示,在50件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中,全部为男性罪犯实施。这与男性生理上体力较为充沛,心理上攻击意识较强的特点有关。



      二、未成年人盗抢犯罪频发的原因



      未成年人盗抢犯罪的原因,因人而异,因案不同,但就永丰县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来看,综合起来,不外乎家庭、学校、社会及自身等因素:



      1、学校的教育管理存在缺陷。



      由于升学考试制度的导向,学校重视智力教育,轻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一些学生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没有明确的是非观,可能一时冲动犯罪。近年来虽然各校都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但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轻德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学校未将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列入整个教育计划之内,致使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明显欠缺,一些未成年人道德观念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是非、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极易出现“越轨”行为,成为罪犯。此外,一些学校忽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自护能力培养,而未成年人处事的盲目性和无知性又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和利用,从而导致行为失当,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一些学校嫌弃“双差生”,对他们以退学、开除学籍一推了事,将“双差生”推向社会,使之成为社会闲散青少年。调查显示,失学、辍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巨大,在50名未成年盗窃罪犯中,有一半的未成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家庭教育存在较多问题。



      从调查情况来看,在50名未成年盗抢罪犯中,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占有三分之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外打工的占了一半。因此,“问题少年”确确实实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家庭破损、父母关系不和或者行为不端,都将给未成年人心灵上留下创伤,甚至诱发犯罪。一是单亲家庭、重新组合家庭或者外出打工经商的家庭的家长往往是把子女交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管,而这些老人大多数文化水平低、经济状况欠佳,从能力与财力上都难以挑起这副重任。所以在未成年人盗抢犯罪人群中属于这类家庭的孩子居多。二是教育方法不当,经济条件较好的或独生子女家庭,对子女过于宠爱,疏于管教,使他们从小滋长任性、霸道、自私、贪图享受的坏习气,有的甚至花钱无底洞,当家庭满足不了他的需求时,便动歪脑筋、走歪道,单独或合伙实施盗抢等犯罪。也有的家长适得其反,望子成龙,一旦发现子女品行上出问题,心急火燎,简单粗暴,不是打就是骂,因此把子女推向反面,走上犯罪道路。还有的家长是放任自流。



      3、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如电视、电影中大肆渲染的“神偷”人物,网吧、歌舞厅等都对未成年人充满诱惑,因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往往分别不清是非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不归路。调查表明,在50名未成年盗抢罪犯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是因为交友不慎,与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鬼混,“近墨者黑”;有的是由于沉迷于上网,为筹集上网费用而不惜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没有一技之长,文化水平低的未成年人群体很难找到工作,生活的窘迫使这一群体容易产生不劳而获的心理。调查表明,大多数未成年盗抢罪犯的学历较低、素质较差,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难以找到工作,难以维持生活,有些人就会选择实施“低成本、高回报”的盗抢来满足基本的生活要求。



      4、未成年人自身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平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染上了赌博、酗酒等恶习,有的未成年人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了好逸恶劳,暴戾(凶残)的性格,为所欲为、任性、自私、霸道,他们只注重自己的感受,很少甚至不顾及他人的利益,争强好胜但缺乏进取心和责任感,甚至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同时,很多未成年人好逸恶劳、依附性强而自理能力极差,一直生活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因此,一旦当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丧失,无法满足其需要时,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持其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盗抢犯罪的对策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1、学校要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



      学校除了抓好文化知识教育外,还要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教育,要把德育渗透到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做法,抓好人生目标导向、志趣爱好导向、需求导向等导向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保障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辨别是非能力,正确选择人生道路。学校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对一些“双差生”不能以种种理由加以歧视或拒之门外,将他们过早地推向社会。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学校和教师的科学评价体系,将教育转化“双差生”的成效列入考核指标中,调动他们做好“双差生”转化工作。



      2、强化家庭教育。



      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气氛。家庭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对此,家长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法律修养,学习和掌握基础心理学,教育学知识,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专横,权威、独断、惟命是从,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教养责任,和子女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努力缩小代沟,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使未成年子女从小受到良好的家庭环境的熏陶,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家长望子成龙,希望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对孩子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而对孩子采取不当的教育方法,对子女的教育切莫简单、粗暴,过于严厉和溺爱。要多鼓励孩子,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讲究方式方法,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上进心。



      3、教育惩戒并举。



      少年犯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对待失足少年必须坚持教育挽救为主的方针,确保他们不再失学,因为未成年人还没有学到一技之长,在社会上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无所事事更容易让他们走向堕落。把孩子留在学校,不让孩子流入社会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最有效方式。我国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4、加强对低学历未成年人的管理和培训。



      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想打工挣钱,却又苦于无一技之长。为此,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做好九年义务教育以外的职业技能教育,共同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这一特殊环节,帮助这一特殊群体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建议有关职业技术学校、技校举办各类短期技术培训班,减、免低学历未成年人的学费,使他们得以重进校门,掌握一至两门劳动技能,如此使他们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减少违法犯罪的风险和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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