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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淫女“跳槽”“皮条客”举报 反获刑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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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近花甲的董某因不满卖淫女跳槽,向派出所举报该女卖淫。经查,该女卖淫属实,但董某却正是容留该女卖淫的老“皮条”。近日,(安徽)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7月26日,家住滁州市南谯区南谯办事处、外号叫“董瘸子”的董某向派出所举报,一位名叫李某的卖淫女正在某处从事卖淫活动。公安机关立即将该女子抓获。李某对卖淫事实供认不讳,但却指证是董某容留介绍自己卖淫的。



      原来董某是58岁的农民,大字不识一个,光棍一人生活。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在某服装厂上班的湖南籍女工与董某相识,该女子自称名叫刘芹,其实真实姓名叫左某。左某得知董某做过“皮条”生意,就对董某表示想从事卖淫活动,但又怕别人抽头。董某表示左某可以在自己家里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吃住,自己不抽头,只要左某让自己白嫖几次就行了,俩人约定左某对外名叫李某。



      从2007年7月下旬开始,董某介绍了开马自达的、收破烂的以及做屠宰生意的杜某某、王某某、王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其家与左某发生两性关系,共8次,左某每次收取20至30元不等的嫖资。董某自己嫖了三次,没有付钱,还将左某带至唐某某家卖淫嫖娼。



      2007年下旬,因左某与董某闹情绪,左某没有和董打招呼就跳槽到另一个嫖客家去从事卖淫活动,董很气愤,遂向派出所报案,告发左某卖淫。庭审时,董毫无悔意,认为自己没偷没抢,没有干坏事。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目无国法,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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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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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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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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