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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的区别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两种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笔者首先从鉴定权对两种鉴定进行比较:
首先,从鉴定立法权方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立法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而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其次,从鉴定启动权方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有三种情况:(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2)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患者行政申诉后,认为应当进行鉴定的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3)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应当进行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的启动有两种情况:(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案件当事人一方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应当进行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第三,从鉴定组织权方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进行,而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由司法部门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
第四,从鉴定实施权方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符合入库资格的临床医生实施,涉及死亡原因的由法医参与鉴定。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由司法部门核准的,注册范围包括临床法医学的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
第五,从鉴定审查权方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审查有两种情况:(1)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审查权。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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