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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 天津市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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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津政令第 5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已于2008年5月12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

    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

    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

    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

    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

    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

    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草案

    的拟定;

      (二)全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关系

    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

      (四)制定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

    革的重大政策;

      (五)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

    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人民政

    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七)重大财政支出、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

    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八)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措

    施;

      (九)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

    公共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事项;

      (十)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

    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四)市人民政府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

    能划分;

      (十六)对全市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

    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决策后执行,或其他事项的决策,由市长、

    副市长、秘书长按照日常职责分工决定实施。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

    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第八条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

    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

    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

    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

    反馈。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

    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审查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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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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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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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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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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