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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后涉及五类司法问题 房屋倒塌责任担当成难题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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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川地震发生以来,灾难现场直接呈现给人们的就是房屋大面积倒塌、毁损,而房屋倒塌该担何责也成了灾后司法最大的热点和难点。

      灾后涉及的司法问题主要有五类

      最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带着灾后司法难题,紧急赶到北京向相关专家学者请教。

      据悉,灾后涉及的司法问题主要有五类:

      刑事方面涉及职务犯罪、破坏灾区稳定等问题;

      民商事方面涉及房屋倒塌等问题;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如“三孤”人员认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司法问题;

      司法程序和管辖上可能涉及的如重灾区法院很难正常行使职能、受灾群众转移到新的安置点后涉及的管辖等问题;

      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以及灾后司法政策如何更方便灾区群众等问题。

      这些问题中最突出的就是房屋倒塌责任担当问题。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5月19日,汶川地震倒塌房屋536.25万间,损坏房屋2142.66万间,其中根据截至6月3日保险公司接到的报案数,8.66万间倒塌房屋有保险,不足2%。

      目前,有关部门已经组织专家对倒塌学校进行质量调查,教育部表示将严格追究责任。但房屋倒塌能不能从司法程序追究开发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建筑质量有问题,对赔偿结果有多大影响?

      房屋坍塌鉴定难不进入诉讼程序为好

      多数专家认为,按照国外惯例,房屋倒塌通常由政府采取补偿救济措施,不进入诉讼程序,而且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直接的问题就是鉴定难。很多房屋坍塌之后成了一片废墟,钢筋、横梁是哪个部位的很难搞清楚,有的危房已经爆破,很难进行鉴定。

      成都中院一方面正在就涉地震灾害难点热点问题抓紧进行调研,做好相关准备,以全力做好特殊条件下的法院工作,另一方面在深入分析研究基础上,及时提出法律建议,保障灾后重建工作有序进行。

      只有地震是损害惟一原因才可完全免责

      据地震专家对历次地震的分析显示,地震中人员伤亡总数的95%以上是由房屋倒塌造成的,而房屋的倒塌,一般是烈度大于9度时才比较常见,汶川地震的烈度达10—11度,房屋倒塌能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相关单位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表示,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地震当然可以依照不可抗力予以免责。但必须是地震造成损害的惟一原因,才能够完全免责,如果地震不是惟一原因,房屋的所有权人、开发商、建筑商等对于房屋的管理和建造有责任的,则只能就地震造成损害的部分,予以免责。对于自己的侵权责任,仍然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司法救济不足的可以通过社会救济来弥补

      开发商等相关方是否承担责任?杨立新说,首先要看倒塌房屋的设计抗震标准是否达到,对于那些没有满足抗震设计要求的建筑物,因此而倒塌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例如都江堰市的一般房屋抗震要求是烈度7度,如果地震烈度超过房屋建造的抗震设计要求,地震烈度为8度或者更高,则一般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设计抗震烈度为7度,而地震烈度不足7度该房屋就垮塌造成损毁,则构成侵权责任。

      其次,应当确认学校房屋建造是否存在偷工减料或者存在其他工程缺陷或设计缺陷。如果存在偷工减料等缺陷,例如钢筋、水泥完全不符合设计要求,那么,即使是地震烈度超过房屋的抗震强度,由于房屋建造存在缺陷,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因此也构成侵权责任。如果房屋既未达到抗震标准,又有偷工减料等缺陷,则肯定构成侵权责任。

      按照建设部2002年1月1日发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分析,房子有没有质量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质量有问题,开发商肯定要承担责任。但证据问题不能因地震特殊时期而采取宽松政策,按照现行法律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因为证据不充分而司法救济不足的可以通过社会救济来弥补。

      匆忙适用现行法律可能带来不公平后果

      因为房屋毁损所带来的赔偿问题中,还有一类涉及租赁关系。据了解,灾区已经有当事人因为租的店面房受损而无法继续使用,要求房主退还预付租金,房主拒不退还被诉至法院。房主的两个理由是:一、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二、地震又不是我搞的。

      杨立新表示,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的是《意大利民法典》第1463条规定:“在附有对应给付的契约中,因突然发生的应为给付的不能而被解除责任的一方,不得要求相对应的给付,并应当根据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其应得到的给付。”这条规定,对于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免除债务后,对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权的消灭,以及对不可抗力之前取得的债权人的给付返还义务,规定的十分清楚。

      他认为,地震造成房屋损毁,无法继续承租,当然应当解除合同,免除责任,但已经支付的租金应当返还。至于死伤和财产损失的问题,如果是地震原因造成,则没有赔偿的问题。

      但即使现行法律规定的比较清楚,专家认为地震还带来一个能否赔得了的问题。针对这些特殊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梁慧星认为,在这样一个大灾难的背景下,匆忙适用现行法律可能带来不公平后果,比如各地裁判标准不一,偷工减料造房子的建筑商本身可能也没有赔偿能力,司法机关应该予以梳理,现有的法律能调整的,予以调整,不能调整的,暂缓受理,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来解决问题。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民政部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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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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