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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因股份公司及股份制度的诞生而产生,而股票的交易随股票的产生渐次形成。股票的出现,促使股票交易所产生。早在1611年,就有一些商人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买卖海外贸易公司的股票,形成了股票交易所的雏形。1773年,在伦敦柴思胡同的约那森咖啡馆正式成立了英国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以后演变为伦敦证券交易所。英国作为股票交易行为创始国之一,在股票交易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内幕交易的历史可溯追到证券交易的伊始。对于内幕交易的看法也一直存在争议。时至今日在各国之间、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之间存在不同意见。英国经济政策以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为根基来构建,故而显得相当保守。政府对经济采取不干涉主义,在股票交易方面也如出一辙。所以尽管“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证券交易所”,尽管“伦敦证券交易所曾为当时英国经济的兴旺立下汗马功劳”;当保守的思维模式与时代碾进的车轮不能共步以驱时,竞争力的渐失乃至成为相对后进的市场就存在某种必然。改革就必然成为觉醒者们的确定之策。“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86年10月进行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措施使英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巩固了其在国际证券市场中的地位。” 英国人的保守与妥协是其特质,加之其历史的背负,故其对内幕交易的调控没有美国人走的远。
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以其逻辑性、严谨性称著于世。也正因为其法律的这些特性,其法律的操作性相对较高,使得法律的现实适用性提高。尽管德国对于内幕交易的看法一直持保守态度,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德国法不主张控制内幕交易,几乎没有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制裁。但随着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以来,其规制内幕交易的价值日益获得各国监管机构的重视,禁止内幕交易已成为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德国也放弃其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一贯立场,接受了欧盟的《内幕交易指令》,并于1994年7月26日通过《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该法的第三章专列一章来规定有关内幕交易的行为,还在第六章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罚则做出规定。且在实践中德国致力于保持市场的透明度,至今市场的发展规模有目共睹,可谓在欧洲呈现一种显赫地位。其立法和监管模式可圈可点,有不少的的可借鉴之处,值得我们加以研习。鉴于德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代表之一,特将其作相应介绍和剖析。
一、德国法对内幕交易的法律界定
内幕交易是由一定的行为人针对一定的行为客体而做出的相关活动。故而在法律定义时,就需先就具体的行为和行为客体作明确的说明。而内幕人的定义又依据其行为的客体来阐述,所以德国的《证券交易法》在其第三章“内幕人监督”中先对内幕人证券下了法律定义:1.被许可在一个国内的交易所交易或被列入场外交易的有价证券; 2.被许可在一个其他的欧盟成员国或其他欧洲自由贸易区协定条约国的有组织市场上交易的有价证券。如果提出申请或公开宣告申请许可或列入,即视同许可在一个有组织市场上交易或者列入场外交易。说明内幕人证券是在特定范围内被许可交易的有价证券,并对范围的物理空间和时间进行规则。接着为了法律的实质调控效用及适应现实经济活动,从实质定义方面对内幕人证券的外延规定出框架。
(一)内幕交易证券
以下权利或合同也视为内幕交易证券:1.认购、购买或转让有价证券的权利;2.支付有价证券的按照有价证券价值走势计算的差额的权利;3.以股票指数或定期金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同或利率期货合同(金融期货合同)以及认购、购买或转让金融期货合同的权利,如果金融期货合同以有价证券为标的或者与同有价证券相关的指数相联系;4.其他承担购买或转让有价证券的义务的期货合同,如果上述权利或期货合同被许可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或在一个其他欧洲自由贸易区协定条约国的一个有组织市场上交易或者被列入场外交易,并且第1项至第4项所指的有价证券被许可在一个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一个有组织市场交易或被列入场外交易。如果提出申请或公开宣告申请许可在一个有组织市场上进行上述权利或期货合同的交易或申请将他们列入场外交易,视同许可或被列入。其立法的根源在于证券市场有其衍生品市场的产生,对于证券市场的规则必须能延入其言声频交易行为中。目的就是使法规更有调控力。
(二)内幕人
在对行为客体做出法律界定后,对于行为主体的规则就成为顺然之举了。第13条法律就针对什么是内幕人做出规定。在该法条中,首先确定内幕人是自然人,并确定该自然人的限定范围。其限定范围分为两类表述:一类基于自然人所在的具体群体而成为内幕人,另一类则不仅要处于一定的群体,还需基于一定的事实才能成为内幕人。
内幕人为:1.作为业务执行机构或监督机构的成员或者作为发行商的或与发行商相关联的企业的承担个人责任的股东;2.因在发行商或与发行商相关联的企业的资本中参股;3.因其在职业或工作或因其任务而依照规定得知未公开的、与一个或数个内幕人证券的发行商相关或与内幕人证券相关的事实的人,此种事实倘若公开将会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价格产生巨大的影响。
基于法律的操作性考虑,该条还对内幕人的事实作出例外性解释。如该条第(2)款所述。仅仅基于公开的事实所作的评估不属于内幕人事实,即使他可能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
当行为客体和行为主体的法律定义明确后,对于如何确定这一行为就可以从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并行作出,以达到互应互补之效。内幕人禁止为如下行为:1.利用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2.未经授权将内幕人事实告知他人或是他人得知;3.基于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建议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为了对法规内容进一步补充,在该条的第(2)款中,从客体的角度补充非内幕人的何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禁止知悉内幕人事实的第三人利用此种消息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二、德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查处
德国金融监管局(简称Bafin)不仅监管证券、期货市场,还有银行等金融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其目的是保证市场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主要强调保护个人投资者在市场上不受其他投资者的影响。个人投资者与机构大户一样享有同级别的信息。市场组织者确保投资者享有公平待遇。监管内幕交易方面,一方面要确保市场参与者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多方参与者共同来防范。
(一)对内幕交易监管的方式
1、市场监管。德国有8个证券、期货交易所,还有一个能源交易所,一个农产品交易所……。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分析,SAS,国际流行的统计分析方式。
2、监督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监督高管人员的交易行为,例如公司董事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须报告,亲属交易也要提交报告,信息公布在网站上。其一,监督披露跟价格相关的信息,要进行相应的分析。其二,监督跟公司选举权有关的股权变动,发生5%、10、15、20,都需向证监会提交报告,信息发布在Bafin网站上。股权变更,以及非市场上的股权变更,也要在网站上公布;公司并购也要作报告。
实践中内幕交易监管的做法:内幕交易行为如果被发现了,他可能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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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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