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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被当小偷莫名被打受辱 商场被判赔偿5万元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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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吴先生到居住的楼下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购物,被超市工作人员误当成小偷,并遭殴打。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先生将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诉至广东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等诉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只需赔偿吴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吴先生须支付诉讼费2560元。吴先生认为,自己无端受辱、挨打,还赔上1560元,心中不服,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赔偿吴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3000元诉讼费。



      事件回放:商场购物莫名被打受辱



      2006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住在福田区景田润丰园的吴先生到自家楼下的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购物,该分店工作人员万振辉正在值班。期间,万振辉误认为吴先生是小偷,于是上前拍了拍吴先生的肩膀说:“我们好像打过交道。”吴先生说:“我们打过什么交道?”万振辉说:“你自己清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互有拉扯,万振辉用手打到了吴先生的嘴角,随后双方被保安员和超市其他工作人员拉开。次日,吴先生向景田派出所报警,民警对万振辉进行询问,并做了笔录。2006年12月18日,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向吴先生出具了书面道歉信,并承认是员工过错。



      吴先生认为,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员工误把他当作小偷,对他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此,他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登报道歉并赔偿7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一审判决:赢了官司输了钱



      一审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消费者在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购物期间,被超市工作人员误认为是小偷,造成了吴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吴先生的名誉权。因事件发生在超市公共场所,加剧了这种损害的后果。万振辉作为超市工作人员,其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超市承担。虽然超市事后出具了书面的道歉信,但是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消除因侵权而对吴先生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赔偿吴先生1000元,并在店内张贴公告赔礼道歉。 



      吴先生认为,一审法院虽然判令对方赔偿自己1000元,同时判令他负担案件受理费2610元中的2560元,超市方面只负担50元。这样,他打了一场维权官司,虽然赢了,却要倒贴1560元。



      顾客上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吴先生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他认为,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的认定有误,并遗漏了重要事实。同时认为,本案应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法院却认定为人身权纠纷,属于定性不准。基于此,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就经营者公然侮辱消费者情形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然而,一审法院却未适用本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吴先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华润万家赔偿其精神损失7万元,并且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吴先生认为,自己作为一名消费者,在接受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尊重。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作为经营者,其职员万振辉将他认定为“惯偷”,在语言上予以暗示性的侮辱,在行为上实施殴打,侵害了他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他是该小区住户,还将长期在此居住,万振辉的行为势必造成其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并给他造成心理阴影。而一审判决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承担如此轻微的责任,不足以弥补他受到的伤害。因此,他希望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终审判决:商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过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且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上诉人吴先生作为消费者在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消费时,被其员工误认为小偷,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人格受到侮辱。被上诉人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员工在公众场合将吴先生误认为小偷并对其人身进行伤害,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吴先生的健康权及名誉权,且后果较为严重。结合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的经济能力,考虑到深圳市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应赔偿吴先生精神抚慰金5万元。吴先生提出一审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畸低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改判,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应赔偿吴先生精神抚慰金5万元。本案诉讼费共3310元,其中3000元由华润万家超市润丰分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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