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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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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4年1月28日
    『生效时间』1994年1月28日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
    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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