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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3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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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兰。

      委托代理人倪文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扣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招娣。

      上诉人杨永兰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6)虹民三(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永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扣锁、李招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本市X 路293号系公有房屋。底层前客堂17.3平方米,承租人李扣锁。2002年11月13日,李招娣与案外人方翠英签订了《房屋租赁中介合同》。双方约定,方翠英将X路293号亭子间出租给李招娣使用居住,协议期到动迁结束,每月租金人民币500元;租期从2002年11月19日开始;第一年优惠500元,实付5500元;租房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加价房费,不得无故中止协议收回房屋。由于当时灶间变更为独用的审批手续尚未办妥,所以合同中没有写灶间。李招娣按约给付了方翠英半年房租3000元,李扣锁也按与方翠英的口头约定在走破灶间中砌墙拦出走道,分割形成了独用灶间(6.9平方米),并在灶间中搭建了卫生间。事后李扣锁实际使用灶间和亭子间。

      2003年6月9日,方翠英与杨永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方翠英将上海市X路293号亭子间、灶间转让给杨永兰。方翠英将此房的房屋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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