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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林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桂英。
委托代理人傅寅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合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大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正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姚培荣,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徐雪斐。
委托代理人郑可佩。
上诉人徐林松、毕桂英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6)杨民三(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4月12日,上海合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物业公司)与上海置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合生物业公司对珠江香樟园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2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5年5月1日止。合生物业公司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42元、保洁费每月每平方米0.18元、保安费每月每平方米0.21元、房屋设备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维修养护费每月每平方米0.11元、绿化养护费每月每平方米0.04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合生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2002年9月18日,徐林松、毕桂英、徐雪斐与上海置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河间路827弄《珠江香樟园》14号202室,合同附件五《珠江香樟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了:上海置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生物业公司对珠江香樟园提供物业管理,管理费多层及高层住宅底层每月每平方米0.90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45元,商铺每月每平方米1.20元;对业主和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合生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2003年4月27日,徐林松、毕桂英、徐雪斐签署房屋交接书。2005年11月20日,合生物业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定海136街坊珠江香樟园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生物业公司对珠江香樟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合同为期2年,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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