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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元日建筑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瑰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黛娣,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孝鸣,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求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松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宏林,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立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海云,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元日建筑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日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黄民四(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元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黛娣、沈孝鸣;被上诉人上海求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宏林、被上诉人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海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争的本市瞿溪路1079号江南大酒店修理改造工程由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给江南公司施工,江南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求新公司,2002年3月25日,元日公司与求新公司因元日公司承包上述工程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一、承包范围为主楼装饰、南楼改建装饰、水电安装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等;合同预算价为1451358元;二、承包的方式为包工包料;三、工期自2002年3月25日至2002年7月1日;四、工程价款及结算的方式为,合同生效后,求新公司支付合同价的20%为工程预付款,以后逐月支付至进度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后留工程造价的10%,审计后留工程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一次性结清余款;五、工程保修期为三年;六、求新公司收取竣工结算经审计后价款7%的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元日公司进行施工,2002年11月25日,求新公司与元日公司重新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1)一份,将合同预算价约定为2329340元。工程竣工后,经上海圣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进行审计,于2005年1月17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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