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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巍珂—庆余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XX。
委托代理人顾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永基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XX。
委托代理人仲XX。
上诉人上海巍珂—庆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珂—庆余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黄民四(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巍珂—庆余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XX、顾XX,被上诉人上海永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系争房屋本市XX区XX路XX号上海工商联大厦由上海工商房屋建设公司开发建造,该公司将系争房屋的物业管理和广告经营等业务委托永基公司全权处理。2000年10月19日,巍珂—庆余公司与永基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约定永基公司将上海工商联大厦楼顶四周场地出租给巍珂—庆余公司,合作期限为6年(自2000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场租费用为每年15万元保底费,如巍珂—庆余公司售出广告牌,自2000年12月1日起,巍珂—庆余公司要将广告牌销售收入的21%作为场租费支付给永基公司(扣除保底费15万元),同时该租赁协议的第3条第2款中双方约定“本协议期满时,甲方允许乙方享有在同等条款和条件下,顺延另外两年的权益。”之后,2001年1月、2002年8月双方当事人又分别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在2002年8月份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场租费为每年保底费人民币25万元,如果巍珂—庆余公司售出广告牌,则从广告牌销售收入中提取21%作为场租费(扣除当年保底费)。合同签定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义务。2006年永基公司向巍珂—庆余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于2006年11月30日与巍珂—庆余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巍珂—庆余公司则以2000年10月19日签订协议的第3条第2款实际上是指租赁合同期满后,巍珂—庆余公司有权在保持原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将该《场地租赁协议》延期两年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永基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协议。
原审中,巍珂—庆余公司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46号裁决书作为重要证据请求法院支持其对《场地租赁协议》第3条第2款的理解。
原审法院认为,巍珂—庆余公司与永基公司于2000年10月19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2001年1月20日及2002年8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按约履行。现巍珂—庆余公司认为2000年10月19日的《场地租赁协议》第3条第2款即“本协议期满时,甲方允许乙方享有同等条款和条件下,顺延另外两年的权益”,系合同约定赋予巍珂—庆余公司在协议期满后的单方选择权:只要巍珂—庆余公司愿意,永基公司则必须同意给予巍珂—庆余公司两年的租期。所谓“同等条款和条件”是针对该协议本身的条款和条件,而非参考协议期满后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承租时给出的条款和条件。据此引发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巨大分歧。鉴于该条款事实上存在不同理解,故有必要也必须根据巍珂—庆余公司、永基公司先后签订的三份协议的内容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规定及法理精神予以阐述:一、根据巍珂—庆余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巍珂—庆余公司曾与上海巴士电车有限公司、上海巴士电车广告有限公司(上述二公司简称巴士公司)亦签订有与本案争议条款有相同表述的条款,亦同样发生争议,曾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巍珂—庆余公司将(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46号裁决书作为支持巍珂—庆余公司诉请的重要佐证。综观该裁决支持巍珂-庆余公司的理由系“原告与巴士公司的合同不仅对第一个五年的期限作了约定,同时也对第二个五年的期限作了约定。在第二个五年的期限中,乙方(巍珂—庆余公司)享有的权益是在同等条款和条件前提下获得的,是本系争租赁协议的相关内容而不是其他协议相关内容的顺延,为此仲裁庭在没有看到系争协议中对有关同等条款和条件有其他不同解释情况下,有理由推定,这一同等条款和条件应该指的是等同于本系争租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引用(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46号13-14页]显然仲裁庭支持巍珂—庆余公司解释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巍珂—庆余公司与巴士公司的合同条款中对“顺延”后的租期里,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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