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91号
    【 案例文书 】

      帮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吴淞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秀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显明,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建国,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萍,主任。

      委托代理人庄英,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顾忠良,男。

      上诉人上海吴淞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6)宝民三(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日,上海市宝山区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宝山网点办)(甲方)与燃料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宝山区呼玛路479号、513号、建筑面积为408.48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租赁期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表明本方以后的意向,如续订本协议不成,乙方应如期搬迁。假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租赁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每月为2,655.10元。租赁期满,经双方自愿协商仍可重新续订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至今,燃料公司付清了2006年5月31日前的租金。2006年5月17日,宝山网点办致函燃料公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