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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晧。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根法。
委托代理人陈晧。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琳。
委托代理人陈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湘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安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陈晧、周根法、周琳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6)杨民三(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1日,上海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上海同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大花园”1期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费用为: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0.43元、保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0.12元、保安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0.22元、房屋设备运行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0.55元、维修养护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0.18元(以上费用按市、区物价局核价为准),管理期限为2000年12月至2003年11月30日。合同还规定了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2003年2月8日,上海欣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上海同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又签补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大花园”2、3期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费用为: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0.43元、保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0.12元、保安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0.20元、房屋设备运行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0.55元,管理期限为2000年12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合同还规定了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2003年12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物价局核定“上海大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为0.78元/平方米/月,房屋设备运行费为0.27元/平方米/月,电梯水泵运行费0.55元/平方米/月。
2004年4月,系争小区批准成立业委会。家宝公司未与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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