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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菊芳。
委托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荣。
委托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品根。
委托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关琴,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关琴,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菊芳、张天荣、方品根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6)静民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菊芳、张天荣系夫妻关系,方品根与郭菊芳系亲家。案外人张史华、方勇夫妇一家三口原居住本市康定路87弄某号。上海上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投公司)作为开发商委托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地产公司)对案外人张史华所居住的地块实施动迁。2002年11月9日,静安地产公司与案外人张史华等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静安地产公司应支付张史华户货币安置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8520元,张史华户应于2002年11月19日搬离原址。同年11月13日,静安地产公司又与张史华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静安地产公司将本市昌平路868号某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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