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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95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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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华,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延河,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王杏珍(原审被告)王杏珍。

      委托代理人王炎(王杏珍之子)。

      上诉人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物业)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6)虹民三(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杏珍系上海市华严路X弄X号X、X室的房屋产权人,两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77.60、80.81平方米。2001年5月31日陆家嘴物业与上海虹口区万峰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万峰小区(一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陆家嘴物业对“万峰小区一期”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年。自2001年5月1日起至2003年4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陆家嘴物业继续履行合同,陆家嘴物业实际管理该小区至2006年5月30日止。

      2005年2月,王杏珍发现101室楼上有漏水的情况发生,向陆家嘴物业进行了报修,陆家嘴物业上门查看后未能配合查找出漏水原因及进行修复。王杏珍从2006年1月起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至2006年5月两套房屋分别托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06.7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0.10元,累计411.85元。

      陆家嘴物业于2006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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