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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99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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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继梅。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雯瑾。

      法定代理人周国军(系周雯瑾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小妹。

      法定代理人周国军(系包小妹之子)。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裘庆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光华仪表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晨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金余。

      原审第三人洪梅。

      原审第三人金冬冬。

      委托代理人金余(系金冬冬之父)。

      上诉人周国军、姚继梅、周雯瑾、包小妹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黄民四(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国军与姚继梅系夫妻关系,周雯瑾为周国军、姚继梅之女,包小妹与周国军为母子关系。1991年4月周国军进上海光华仪表厂工作并居住该厂斜土东路X号职工集体宿舍,1998年8月将户籍迁入上海光华仪表厂(本市斜土东路X号集体户口)2003年12月,周国军与上海光华仪表厂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企业综合补贴等费用人民币59500元。

      另查明,1999年8月周国军与姚继梅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均居住系争集体宿舍,后周国军母亲包小妹从原籍来沪也居住系争集体宿舍内(除周国军户籍在该处,其余人员户籍均在原籍)。

      又查明,2004年12月27日,上海光华仪表厂有限公司股东通过拍卖形式取得上海光华仪表厂整体产权(含斜土东路X号整体厂房),并向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厅办理了产权转让交割,2005年2月,经工商行政部门审批,取得上海光华仪表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斜土东路X号。2005年1月至3月,上海光华仪表厂有限公司多次向周国军等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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