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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35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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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杏花。

      委托代理人章培铭(系黄杏花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达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宝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惠明,上海达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玮,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杏花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6)宝民一(民)初字第6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杏花系华灵路X弄X号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00.53平方米。1997年7月10日黄杏花与上海达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灵物业公司)签订进户保证及委托代管个人产权房协议书,约定住户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性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支付0.46元,每三个月缴纳一次,如不按规定及时缴纳,黄杏花应偿付拖欠费用的20%的滞纳金。黄杏花入住后,由达灵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1998年6月,根据物价局的核定,黄杏花每月应支付达灵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0.42元×100.53平方米、保洁费5元、保安费6元。自1997年10月起黄杏花拖欠物业管理费用,期间经达灵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未果,截至2006年9月,黄杏花共拖欠达灵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用5,601.29元(含保安费、保洁费)。2006年11月,达灵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杏花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5,601.29元,承担滞纳金1,120.26元(按应缴金额的20%计付滞纳金,从1997年10月10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

      原审法院另查明,达灵物业公司接受大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华灵路南华苑小区进行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达灵物业公司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42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保洁费每户每月5元、保安费每户每月6元、房屋设备运行费按实计收、维修养护费按实计收,委托管理期限至小区业委会成立时止。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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