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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沪二中民一(民)再终字第4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楼勤华,女。
委托代理人朱健惠,男。
委托代理人徐明朗,华东政法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工作。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叶贵勋,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孟桂芳,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伟国,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楼勤华与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人事争议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静民一(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楼勤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13日以(2006)沪高民一(民)抗字第7号案件移送函,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2006)沪二中民一(民)抗字第1号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6年9月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上诉人楼勤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健惠、徐明朗,原审被上诉人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孟桂芳、朱伟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楼勤华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1984年毕业分配至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属上海市测绘院从事会计工作。1987年10月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称。1994年5月调入研究院工作,仍担任会计一职。在其向有关部门举报单位某些领导私设小金库的违法行为,研究院因此受到处罚后,遂遭到研究院的打击报复。研究院无故将其调离财务岗位,安排没有会计上岗证书人员担任财务工作。在实施聘用合同制时,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研究院长期克扣其工资、奖金,并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为由,在2003年2月将其辞退。研究院的辞退决定在程序上、实体上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要求研究院撤销辞退决定,恢复与研究院的劳动关系;支付2003年3月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按每月4,500元计算);补缴2003年3月至恢复工作之日的社会保险费(按每月4,500元标准缴纳);支付2001年5月至2003年2月的工资差额70,339.13元;补缴2001年5月至2003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差额(按每月4,500元标准补缴)。另外,由于被研究院辞退,致使其无法享受单位为职工购买的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故要求研究院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计691.21元。
研究院辩称,楼勤华由于不满意单位对其作出的调岗安排,采取胡搅蛮缠、不进行工作交接等方式抗拒,扰乱研究院的正常办公秩序,为此,研究院给予楼勤华待岗三个月的处理。之后,楼勤华被安排在单位总务处晒图复印室试岗。试岗期间,楼勤华不履行岗位职责,并无视考勤纪律,给其他员工造成了极坏的影响。2001年第二季度至2002年底,楼勤华连续七次在文明职工评比中不合格,同时这两年的年度考核也没有合格。研究院多次做楼勤华工作,但楼勤华仍不思悔改。2003年1月、2月研究院召开的职代会通过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辞退楼勤华的决定。研究院认为,辞退楼勤华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不同意楼勤华的诉讼请求。另外,楼勤华向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被申请人是叶贵勋,而向法院起诉的被告却是研究院,且仲裁申请内容与楼勤华的诉讼主张也不一致,故楼勤华的起诉未经过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楼勤华1984年毕业分配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属上海市测绘院工作,1994年5月调入研究院下属的铜仁经贸公司任会计一职,同年8月被撤职调至公司晒图室工作。1995年8月,研究院决定调楼勤华至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浦东分院(以下简称浦东分院)工作。为此,楼勤华曾偕同家人与研究院原人事处长交涉。1996年3月,楼勤华正式到浦东分院担任出纳。2001年5月,研究院对楼勤华进行岗位变动,调离财务岗位至晒图复印室工作,要求楼勤华尽快进行工作交接。楼勤华表示研究院的工作调动不合理,不服从安排,并拒不移交财务帐册等资料。2001年5月至6月间,楼勤华多次与单位领导交涉,要求调至财务部门工作,研究院明确告知楼勤华要服从安排,但楼勤华仍未到岗。同年6月29日,研究院以楼勤华不服从工作调动、拒不移交工作、破坏了正常工作秩序等为由,给予楼勤华院内待岗三个月的处分。待岗期间,楼勤华仍多次与研究院交涉,研究院则要求楼勤华遵守院规,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2001年10月底,楼勤华被分至单位总务处晒图复印室试岗。2001年的二、三、四季度及2002年全年,楼勤华在文明职工考核中不合格,2001、2002年度考核亦为不合格。2002年4月,楼勤华填写了上岗意向申请表,要求调至财务部门。2002年2月27日、2003年1月24日,研究院将年度考核情况反馈楼勤华,楼勤华表示考核结果不公。2002年12月20日,研究院召集总务处部分员工、职代会民管组、争议调解小组召开了有关楼勤华问题的座谈会。2003年1月22日研究院召开了第五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建议和要求对个别严重违反院纪院规,上班不干活,消极怠工,拒不接受组织上的帮助教育,严重扰乱研究院工作秩序,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职工,应该按人事局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2月26日,在研究院第五届五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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