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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37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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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37号

      原告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申,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康亚洲有限公司(3COM ASIA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李新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天科技)诉被告三康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康亚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竞天科技于200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竞天科技的委托代理人徐申,被告三康亚洲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竞天科技诉称:1999年初,原福建省数据局为福建省163扩容工程,要求案外人福建实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实达)提供三康亚洲制造的网络设备。同年8月20日,三康亚洲的上海办事处与福建实达签订了《福建省163扩容工程(网络部分)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三康亚洲在该《备忘录》中承诺:向最终用户(注:原福建省数据局)免费提供M40快速以太网模块(以下简称M40模块)共三十五块,若不能兑现或不能按时兑现,则由三康亚洲视损失程度给予一定补偿。

      当时,由于三康亚洲不能在中国内地进行经营活动,且竞天科技是三康亚洲在中国的代理商,于是,在同年9月28日,由竞天科技与福建实达签订了《3COM网络设备供货协议》(以下简称《供货协议》),该协议约定:竞天科技向福建实达供应3COM网络设备,具体由竞天科技委托案外人香港豪方有限公司向福建实达的代理人CHINA START GROUP(H.K)CORP LTD(以下简称香港CSG公司)供货;金额为1,179,430美元;三康亚洲向最终用户赠送M40模块,若三康亚洲未履行,竞天科技有责任确保落实。三康亚洲的代表丁强也在该协议上签了字。

      在具体履行中, 1999年11月12日竞天科技根据三康亚洲上海办事处的指令,向3C0M ASIA PACIFIC RIE PTD LTD.(以下简称三康亚太)发出定单,要求三康亚太提供《供货协议》中所约定的全部网络设备。福建实达将其代理人由香港CSG公司改为FORTUNE JET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简称FJ公司)。12月8日,FJ公司申请开立了编号为GDBOSA99036、收益人为香港豪方有限公司、金额为1,179,430美元的信用证。12月18日,香港豪方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编号为E-01-R-60171BTB、收益人为三康亚太、金额为784,609.50美元的信用证。12月25日,《供货协议》中所约定的网络设备(除M40模块)在美国发运。12月28日,香港豪方有限公司向FJ公司开出商业发票和装箱单。2000年1月14日,三康亚太收款后向香港豪方公司开出商业发票。

      嗣后,由于三康亚洲未将M40模块送给最终用户,为此,在2000年10月16日,三康亚洲与中国电信集团福建省电信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信公司)签订了《福建省163扩容工程网络部分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三康亚洲用SWITCH4007替代M40模块。

      《补充协议》签订后,三康亚洲仍未履行。于是,福建实达向福建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竞天科技返还货款151,200美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物系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判决竞天科技交付M40模块或返还货款151,200美元。竞天科技不服原判,曾提起上诉,但被驳回。判决生效后,竞天科技已向福建实达支付了货款,承担了一审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共计人民币1,270,865元。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赠品M40模块最终应由三康亚洲履行,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康亚洲返还竞天科技因代其承担民事责任而支付的货款151,200美元,赔偿竞天科技的经济损失(部分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33,300元。

      竞天科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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