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 法律文件·有效 】

      帮助
     
    『发布时间』2001年4月28日
    『生效时间』2001年5月1日
    『法规联想』法律11篇21次 行政法规23篇29次 司法解释2篇4次 部门规章438篇615次 地方法规728篇1165次 其他文件6篇11次 法学论文97篇128次 案例文书49篇140次 背景资料262篇360次  〖待检类别:合同范本 〗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法学论文18篇20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背景资料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3篇3次 案例文书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5篇5次 法学论文3篇3次 案例文书5篇9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4篇4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3篇3次 法学论文5篇5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4篇4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本条联想』案例文书4篇8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
    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本条联想』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案例文书3篇4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2篇2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案例文书4篇4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3篇3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6篇6次 地方法规9篇10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 纳税申报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6篇6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4篇4次 法学论文4篇5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5篇5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 税款征收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5篇5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1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3篇3次 地方法规1篇2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3篇3次 背景资料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案例文书9篇10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地方法规9篇10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3篇5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
    进行合理调整。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地方法规4篇4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
    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6次 法学论文4篇4次 背景资料3篇4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5篇5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7篇9次 地方法规4篇10次 法学论文4篇4次 案例文书4篇8次 背景资料2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法学论文3篇3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3篇3次 法学论文6篇6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3篇3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2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
    规定退还。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2篇2次 法学论文6篇6次 背景资料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第四章 税务检查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
    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4次 地方法规3篇3次 法学论文4篇5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背景资料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6篇6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地方法规14篇14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5篇5次 地方法规7篇7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3篇3次 地方法规7篇8次 法学论文4篇4次 案例文书3篇13次 背景资料5篇5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3篇4次 地方法规4篇4次 案例文书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法学论文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2篇2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5篇8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法学论文7篇10次 案例文书1篇2次 背景资料1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联想参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
    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附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附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附英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
    部门规章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英文)
    案例文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因应纳税款滞纳金纠纷一案
    杨智全等与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履行奖励职责一案
    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被告俊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皓辉有限公司、海粤船务运输公司诉吴川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杂费纠纷及吴川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反诉皓辉公司、海粤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二案
    (2004)高民终字第130号
    (2004)高民终字第130号
    法学资料
    关联交易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研究
    从一起案例谈偷税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从一起案例谈偷税罪的客观方面构成
    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案
    国际海运货代发票对于付款的证明作用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下)——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
    背景资料
    地税局当被告 政府官员来旁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
    经济法历年试题解析
    今日立法简报(10.28)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今起施行 六大突破解决税收征管重大难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地税局《凉山州推行“即开型”有奖发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等部门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