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2005)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9号
    【 案例文书 】

      帮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19号

      原告(反诉被告)美祥(香港)有限公司(MILLIELUCK(H.K.)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渣甸街47号采怡阁9楼C室。

      法定代表人杨耀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五矿国际货运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北路441号6楼。

      法定代表人闫嘉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琦炜,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祥(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祥公司)诉被告五矿国际货运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05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7日,五矿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2005年8月本院准许五矿公司的审计申请,委托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反诉请求部分内容进行了审计。2006年7月12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美祥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反诉原告)五矿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锷和翁琦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祥公司诉称:美祥公司从1996年起就与五矿公司有贸易往来,美祥公司一直委托五矿公司就美祥公司进口货物代为办理相关进口手续。2002年9月10日双方之间签订了备忘录,约定美祥公司存放在五矿公司处的聚酯切片812包(计750吨)待双方人员核对帐目后由五矿公司代为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关税、仓储、短驳,海关监管费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应征缴的费用,余款由美祥公司支配。2003年2月13日,美祥公司以电传函告五矿公司已经找到聚酯切片的买家,每吨价格为人民币9,500元,要求五矿公司先出售该750吨聚酯切片,所得款项暂保存后,再核对帐目。但当天五矿公司就在美祥公司的电传上回函,称货已于节前售完。五矿公司的这一行为是在双方没有核对完帐目、代销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擅自出售了聚酯切片,出售后其既不告知美祥公司销售的事实,也不告知销售的单价、总价及款项的下落。五矿公司的行为违反了2002年9月10日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严重侵害了美祥公司的合法权益。美祥公司现请求五矿公司返还750吨聚酯切片,如不能返还则按每吨人民币9,500元折价计付人民币7,125,000元。

      原告美祥公司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张:1、2002年9月10日,美祥公司与五矿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库存切片)”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约定;2、2003年2月13日,美祥公司要求五矿公司出售货物的传真函件;3、五矿公司表示货物已经出售的回函,以上两份证据证明五矿公司的违约行为;4、2004年8月13日,美祥公司向五矿公司交涉的律师函,证明美祥公司及时主张权利;5、2002年11月至2003年5月期间,美祥公司与五矿公司双方就对帐而进行的往来函件,证明双方对帐未果的原因在于五矿公司;6、与本案有关812包聚酯切片的缴款单、发票、报关单等凭证,证明美祥公司事实上并不清楚实际的买方,而是通过五矿公司寻找的;7、中国纺织网查询的信息,证明美祥公司折价的依据;8、美祥公司与五矿公司交易往来资料复印件(无原件),证明目的同证据6;9、1999年12月期间,货物进库申请表、进库申请书及提单;10、2000年8月期间,货物进库申请表、进库申请书及提单,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当货物进入保税区仓库时,真正的买方尚未落实。

      被告五矿公司辩称:五矿公司与美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代购代销关系,也不存在如美祥公司所称的由五矿公司取得加盖美祥公司公章的买卖合同后另帮助签订买卖合同和代为寻找实际买家的实际进口代理的事实。五矿公司仅是为美祥公司代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以及代垫报关费、仓储费、短驳费等相关费用。而2002年9月10日的备忘录中所表述的“代出售”并非是五矿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具体签订人员在不了解的情况下签署的。同时,五矿公司在该备忘录中要表示的意思是在签订备忘录时美祥公司尚欠五矿公司代为垫付的各种费用,因此,在经过大约的计算之后,以美祥公司所留存货物的市值相抵。但事后,货物被实际买方提走,五矿公司亦无收到相应的货款。因此,五矿公司不同意美祥公司的诉请。同时,就美祥公司尚欠五矿公司的款项,五矿公司提出反诉。

      被告五矿公司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抗辩意见:1、同美祥公司的证据5,证明双方对帐未果的原因在于美祥公司;2、关于备忘录中涉及的聚酯切片的情况表,证明该批货物的买卖合同相对方或者实际买方并非五矿公司,因此,美祥公司所称的代购代销关系不能成立;3、售货合同一份,证明本案所涉货物的所有权并不在于五矿公司,从而证明不存在美祥公司所称的擅自出售的事实;4、增值税发票若干,证明效力同证据3。

      反诉原告五矿公司反诉称:五矿公司与美祥公司自1996年起就存有业务往来,美祥公司一直委托五矿公司就其进口货物代为办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