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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演变及其启示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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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两种。而美国的联邦立法在美国的职业教育的发展当中起到关键作用。美国的职业教育直至今天,在世界上依然是最成功的模式之一。所以探讨美国的联邦职业教育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纵深的历史角度来看,美国的联邦教育法的每一次制定都有其实际的社会背景,而观念的更新促使联邦政府通过对现实的立法。美国的职业教育法对于美国的整个教育系统的形成和发展的作用也不容低估。

      一、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沿革
      (一)1917年的《史密斯法案》( Simth-HughesActof1917 )
      《史密斯法案》的立法背景乃是2。世纪初期的工业革命的纵深发展019%年麻省提出了著名的《道格拉斯报告》。该报告呼吁重视职业教育。同年,全国工业教育推广协会(NationalSociety for Promotion Industry Education)成立,正式展开教育史上的“职业教育运动”(Vocational Education Movement)。二十世纪初期,美国由农业社会进人工业社会,机器代替人力,大量生产的装配线出现,工厂取代了家庭成为生产单位,对各项技术性劳工需求激增。传统的学徒制所训练出的劳工,有其质与量的限制,难以供给足够的技术劳工。而当时美国学校课程偏重一般知识传授,而不重视技术训练,许多科目根本不合实用,学者认为技术是训练出来的,因此要求加强实际操作课程。美国国会在大势所趋之下,于1914年成立国家对职业教育援助委员会(Commission on National Aid Vocational Educa-lion ),就职业教育问题深人研究,提出了报告,直言职业教育之迫切性,强调对职业教育补助的重要性,同时向国会提出立法草案,历经两年辩论,于1917年完成立法。
      《史密斯法案》统一了职业教育的定义和内容。《史密斯法案》规定,职业教育范围根据课程的科目,将职业教育分成三部分,包括农业教育(agricultural education)、家政教育(home eco-nomic education)、和工商教育(trade and industry education)o并且,《史密斯法案》确定了联邦政府直接补助职业教育,包括教师和行政人员的薪水、训练经费等,补助的对象以高中阶段为主。包括提供职业教育课程的一般性全时高中(full-timeday school),提供在职il1l练的非全时高中(part-time school) ,以及为以就业人士无法白天接受在职训练而开课的夜间学校(evening school)。职业教育课程时间分配由联邦职业教育理事会(Federal Board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颁定50}25}25(USDOE, 1993)法则,百分之五十授课时间接受专业训练之实习,职业课程和一般通识课程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史密斯法案》成为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基础,对美国教育影响深远。其中最重要的是,史密斯法案确立了美国的双元教育体系,使一般教育和取哑教育分流。职业教育的授课时数之划分,教学内容及教材,与一般教育学生相比完全不同,因此提高了职业教育的质与量,得以使一般教育和职业教育彻底分流。
      (二)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of 1963)
      20世纪30年代着重在解决失业的问题,40年代则是提高战时的生产力,50年代则是透过职业教育将战时生产力转为和平时期经济发展的动力,60年代是到了重新立法的时候了(USDOE, 1993 )。60年代之后,服务业人力需求大增,以往职教立法以制造业为主,需要调整,新科目不断出现,须纳人联邦拨款的项目。职业教育的成本很高,因常须更新设备,对此如不予以补助,能够提供职教的学校仍然有限,因此新法必须将此纳人考虑,当时许多青年失学且_失业,二者恶性循环,这些也必须纳人新立法的考量。有鉴于此,肯尼迪总统乃指派成立职业教育咨询小组(Panel‘Consultants on Vational Edu-cation ) ,在其总结报告中,强烈要求制订新的职业教育法案,并提出立法草案。.于1963年由国会通过,经约翰逊总统签字生效,此即为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
      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将补助的范围扩大到高中生、高中毕业生、在职训练人士、残障人士、经济困难者、有学习障碍者、提供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或在职进修者,取消科目的限制,职业教育不再以史密斯法案中的三科为限,这种重大调整,使职业教育原本以提供市场所需劳工为导向,转变成为以满足个人就业之所需为主。并且,将职业教育订定为“凡公立或立案之私校,其课程设计之目的在于提供个人就业所需的技术谓之职业教育”,使得职业教育不再局限在原本三项科目之内,各校得以配合实际状况,发展新课程。还有,该法案提出工读计划(work-study program)。
      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最大的改变是以人(学生)为主体,提供各种课目的是为了满足学习者的需求,而不再是单纯配合市场的需要,特别重视对残障人士的保障。工读计划的提出,学生得以打工方式赚取学费,确实帮助很大,而这种方法日后经修改,已成为今日大学生重要经济来源,对教育之推广影响深远。
    (三)1984年的柏金斯法案(Carl D.  Perkins Voca-tionalEducation Act of 1984)
      自1963年职业教育法后的20年间,美国的教育、经济都有快速的发展.也都面临新挑战,职业教育法也有作重大修订之必要,新职教法案就在这种情形下诞生。
      1984年的《柏金斯法案》扩大了联邦政府拨款补助的对象,尤其增加了对残障人士、需要技术训练之成年人、单亲父母、学习困难者、以及受刑人给与补助。并且,规定联邦拨款推动政府与私人企业之合作;提升职业教育的学术基础。同时对设在哥伦比亚大学、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明尼苏达大学、俄亥俄州立大学、以及乔治亚理工学院的全国职业教育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Research inVocationalEducation,NCRVE)予以补助,全面从事职业教育理论和实际之研究,并配合大学课程以培养职业教育人才。为确实掌握职业教育的相关信息,乃有国家教育统计中心之设立,提供教育(包括职业教育)统计资料,除各州之咨询会议之外,联邦政府也成立全国职业教育咨询会议(National Councilon Vocational Ed-ucation),向国会及总统提出政策性建议。
      《柏金斯法案》开启了美国的全民职业教育之门。以往的法案对接受补助学生年龄有所限制,而本法案取消了这种限制。大幅放宽补助的对象,对因为转业或求职而需要接受职业教育的成人、妇女、单亲家长帮助尤大,至此职业教育之功能已有所转变,由原本提供就业所需之技术,扩大到具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之功能,使经济有困难的人,透过职业教育习得一技之长.以改善其生活.确立职业教育的平等性。加强学术研究以奠定职业教育之理论基础,此乃日后职教再发展之根本,以往职业教育过度专业化,也和一般教育没有交流,因此柏金斯法案强调职业教育和一般教育的交流,如何加强二者的互动,已是目前职业教育的重要课题。
      二、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启示
      美国的职业教育无疑是批界上最成功的模式之一,而联邦立法在职业教育立法的作用至关重要。从美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来看,我们得到的启示,即教育立法必须符合科技进步的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整个社会的观念更新更是不可忽略。新观念产生新技术,新技术刺激新观念,两者相辅相成。
      参照美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我国在国内的职业教育立法和政策当中,务必注意的是,立法前必须进行严谨研究,在重大职业教育立法之前,需要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就职业教育过去的发展、现有的现象与问题以及未来趋势作详实的立法前研究,其除参考学者专家之见解,并充分咨询利益相关人之意见,才作出政策性建议和立法草案,如此提供充分辩论机会,可使立法更为完整。另外,职业教育立法中基本上属政策性立法,其法案内容对日后职业教育具有重大的影响。因为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转变,政策性立法对于将来法制的转变有不可忽略的优势。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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