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是国家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30年,也是法治建设深刻变革进步的30年。在中华民族发展的现代历史进程中,这是划时代的一段里程。自从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理论的宣言书中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后,国家法治大厦即动工建设,现已拔地
而起。国家从恢复重建检察机关开始,制定出200余部法律,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更为深刻的是,法治理念出现了脱胎换骨的转变、丰富和发展,前进的步幅惊人,促成了由人治思维向强调法制转化,又由刀“制”进步为水“治”,并继续弘扬法治精神,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变革。
法治理念的进步既覆盖于治国理政方面,也渗透于刑事诉讼和执法活动中。其中,规制不同诉讼阶段被指控者的法律称谓、严禁刑讯逼供、杜绝超期羁押、修改律师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实现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法律或执法措施,其意义都非同一般。这一系列进步之中,当然也包括由“人犯”向“犯罪嫌疑人”这一称呼的转变。
针对被指控者权利精心做文章,符合我国国情需要,强化了尊重人权和法律的人文精神,是适应时代要求和社会公益的法治文明。其中的道理在于,当他们的人权和人格尊严都能切实得到国法严格保障时,社会的法治水平和公正程度一定会提高,法律虚无年代曾出现的宪法保护不了国家主席,更保护不了普通公民的历史悲剧就决不会再有上演的机会,人们就能免除对公权力行使的担忧甚至恐惧。那时,法律的尊严、权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能够得到社会高度认可,和谐社会就有实现可能。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法治建设必须抓住法治理念进步这个关键,先进法治理念一旦掌握人心,贯穿法治实践,必会促进社会理性、文明和公正的运行,恒久地泽被天下苍生。
然而,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既不平坦也很漫长,尽管法治理念在转变,法治环境有改善,但因此就认为已尽善尽美,可以放缓或中止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未免失之天真,缺乏清醒。仅以执法者来说,不尽人意的问题还所在多有,例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处于学习、提高的阶段,理解掌握的深入和准确程度,以及落实的自觉性、稳定性并不平衡,不同动机的有法不依现象依然屡有发生,使执法获得最佳社会效果的本领不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每逢诉讼规则变化,法治理念不稳定的弱点就会显现,现行刑诉法施行后是这样,当前律师法修改实施后再遇同样问题,对扩展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不能理解、行动消极者不乏其人。他们善良地认为强化辩护的权利,会束缚执法者手脚,可能放纵犯罪,为此深感困惑和忧虑。殊不知,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诉讼参与人人权不因蛮横执法和冤错案件而受伤害的公正价值,远高于单纯的惩罚犯罪者,而扩展辩护权抑制指控权一权独尊,使二者均衡的制度设计,正是实现这个价值追求的保障,思不及此,说明用先进理念观察问题的能力还需加强。
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必然以人的权利为核心,这是民生的保障;享受良好的法治服务,也是民生须臾不能离弃的现实需要。固然,在法治建设中,社会成员都是主体,从实现个人利益角度讲,也应履行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但执法者必须从服务民生的高度着眼,自觉履行职责。因为他们是法治建设的中坚,就如同法治大厦的基石和梁、柱,决定着大厦建设的形状框架、坚固程度和使用效果。
执法者的法治理念素养和思维方式,对引导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不可低估。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我们可以说,当愈来愈多的人们习惯于像法律家那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时候,法治国就是水到渠成的结果了。”检察工作者承担着法律监督责任,尤其应该牢固树立法治精神,培养大局观念,开阔心胸,扩大视野,从执法的惯性思维中解放出来,做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和处理问题,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人权的模范。庶几,方能无愧改革时代和法治使命,这也是人民群众的期待。(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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