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5日),云南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和通报10件昆明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大案要案,其中涉及两位正处级干部、一位副县级干部。
收受贿赂 4干部领刑
汪宏顺受贿案
汪宏顺原系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东川分局局长
案由:1998年至2000年,汪宏顺在担任石林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在石林县地方税务局综合楼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建方所送人民币1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进展:该案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富民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汪宏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林德卫受贿案
林德卫原系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民警
案由:2007年8月,林德卫参与了一起贩毒案件的侦破工作,在看押毒贩王某过程中,发现王某藏匿的冰毒后,没有汇报,反而帮助王某隐藏毒品,并收受王某贿赂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进展:该案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林德卫有期徒刑6年。
刘琨受贿案
刘琨原系云南省交通厅公路定额站站长
案由:2006年4月至2007年,刘琨在担任云南省交通厅公路定额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承包定额站装饰及绿化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所送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进展:该案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刘琨有期徒刑5年。
肖路易受贿案
肖路易原系云南安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案由:2004年9月至2005年10月期间,肖路易在担任云南安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单位准备为职工定做服装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服装供应商贿赂的人民币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进展:该案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肖路易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贪污救灾款 村支书获刑10年
梁红林贪污案
梁红林原系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小乐台旧村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兼主任
案由:2003年石林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石林县政府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对鹿阜镇方圆三公里以内的禽类进行扑杀,由政府按每只鸡20元的标准对养鸡户进行补偿。梁红林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救灾的行政管理职务便利,伙同石林县鹿阜镇小乐台旧村村委会小昌乐村村民张某(另案处理)内外勾结,采取虚报数字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救灾补偿款18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梁红林在担任小乐台旧村委会副主任、主任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款2.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进展:该案由石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法以贪污罪判处梁红林有期徒刑10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何建云贪污公款案
何建云原系昆明虹山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案由:1995年至2003年,何建云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货款不入账的方式,贪污公款7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进展:该案由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贪污罪判处何建云有期徒刑12年。
李开敏等人贪污案
李开敏原系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水务局清水海管理所所长兼度假村经理
案由:2005年2月,李开敏与王朝兴、张治安合伙在寻甸县清水海养殖鳟鱼,由王朝兴和张治安分别投资4万元和8万元,李开敏负责养殖管理和销售。养殖中鳟鱼死亡。3人欲将合伙养殖鳟鱼的投资亏损转嫁给清水海管理所承担。于是,李开敏与王朝兴和张治安采用虚开、虚报等手段骗取公款11万余元(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3人行为构成贪污罪。
进展:该案由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寻甸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贪污罪判处李开敏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挪用公款 监狱出纳进了监狱
侯俊毅挪用公款案
侯俊毅原系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财务科出纳
案由:2007年2月至6月期间,侯俊毅在担任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对单位的现金收支不记账等方法,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侯俊毅携款潜逃,在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展开追逃抓捕的攻势下,于2007年7月5日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进展:该案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侦查终结。2008年3月经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侯俊毅有期徒刑10年。
谢怀洲玩忽职守案
谢怀洲原系东川区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站长
案由: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谢怀洲在管理、经营种子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将玉米种子张玉1号当成会单4号出售,共出售种子1078公斤,导致农户种植后减产约13万公斤,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
进展:该案由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局侦查终结,已移送审查起诉。
徇私舞弊 质监局长被起诉
杨元福徇私舞弊案
杨元福原系安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案由:2004年9月29日,安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本地的某钢铁厂无证生产且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地条钢进行了查封,共计100余吨,价值36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案货值已达到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杨元福在以借款为名收受某钢铁厂10万元人民币后,擅自安排工作人员对该厂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将已查封的不合格钢材发还该厂,致使该批钢材在未进行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销售流入市场。
进展:该案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网―春城晚报 记者 钱记平 谭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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