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正)
    【 法律文件·失效 】

      帮助
     
    『发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
    『生效时间』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发布单位』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元的               │    5   │
    ├───┼───────────────────────┼───────┤
    │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
    │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
    │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
    │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
    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
    │ 2 │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
    │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
    │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将这一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损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八、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九、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将这一条修改为: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
    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十、删去第九条。
      十一、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十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十三、删去第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十二条。
      十五、删去第十三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此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元的               │    5   │
    ├───┼───────────────────────┼───────┤
    │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
    │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
    │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
    │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
    │ 2 │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
    │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
    │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与
    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