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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律师法实施 律师高度关注第33条落实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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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杜福海 | 文章来源:新华网 | 更新时间:2008-6-4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李军 摄



      “6月1日以后,我们拿着‘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会见了吗?”



      “这个案子,肯定不行。”



      2008年5月27日,会见犯罪嫌疑人结束后,靳学孔律师与看守所交流新律师法正式实施以后的会见方式,他得到了明确的否定答案。



      6月1日新律师法开始实施,律师界普遍关注“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法第28条—42条)中修改条文的落实,80%以上的受访律师第一个提及的议题,均为新律师法第33条



      调查权,一点点进步



      2008年5月28日,年近80岁的王工律师因代理案件启程前往吉林省。



      1988年,这位中国第一位律师全国人大代表,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为中国律师立法。



      8年以后,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获得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诞生了。



      评价6月1日生、失效的新旧律师法,王工律师说:“旧律师法偏重管理律师,立法模式中采用‘律师不得……’过多;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权益方面的修改,引起了广泛关注。”



      王工律师特别留意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权的修改。新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取消了原来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须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规定。



      有人评价这一修改认为:实质上进一步增强了律师取证的权利。



      “从法律条文上看,新律师法的进步之处在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独立的,是辩护律师自己就可以决定,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同意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许兰亭说:“这些年,刑事案件辩护率比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律师不愿接刑事案子,因为办理刑事案子风险太大,一不小心辩护律师自己就被关进去了,而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子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调查取证。”



      有的律师却持不同观点。“我们经过研究,感觉律师调查权的修改变化不大”。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列阳律师说:“新律师法在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方面的修改变化很大,会给侦查机关造成一定的压力。”



      “实践中,辩护律师因为调查取证,而被错误追究的现象并不鲜见。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即使法律赋予律师再大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也不敢轻易动用,而只好选择望而却步。”许兰亭律师说。



      “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的问题不解决,律师的调查权只能是形式上的解决。”广西南宁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张树国律师向本报记者表示。



      “哪怕只有一点点进步,我们就要肯定。”王工说。



      会见,律师不再尴尬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似乎总是一个难题,它曾经长期困扰着律师,现在为它感到头痛的是侦查机关。



      “会见权是刑辩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会见权不能有效保证,刑事辩护的展开就丧失了基础。”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心研说:“在实践当中,律师会见受阻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我深有体会。在某地不仅任何会见均需批准,而且就算向看守所递交了相关手续,还是需要所长的签字。”



      新律师法第33条新增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这一规定,从内容上分析,确实有利于保障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障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及时了解案情,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促使案件公正处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靳学孔律师这样认为。



      “新律师法改变了此前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尴尬处境,将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由被动防御转为主动出击。”许兰亭律师说。



      但是,新律师法第33条与有关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规章冲突。



      根据靳学孔律师提供的数据,与之矛盾的有:刑事诉讼法第96条、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152条。



      这些法律、法规均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安排。



      “法律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必然会影响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适用和实际效力。”靳学孔律师说。这一现状,引起了新律师法第3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6条到底执行哪一条的讨论。



      否定新律师法第33条效力的人,他们最有力的理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刑事诉讼法是律师法的上位法;然而他们最薄弱的环节是“后法”优于“先法”———律师法相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是后法。



      “我国长期以来的立法实践,是成熟一个推出一个。”钱列阳律师说:“在这样的立法现实面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显然过于学理化。”



      观念,不要排斥辩护律师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经过安排”,靳学孔、李心研等律师坚决认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过这样的规定。



      “在实际办案中,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检察院安排律师才能会见是非常普遍的。甚至一审阶段,一些地方也需要以法院开出‘路条’等方式安排,律师才能会见。”靳学孔律师说:“由此可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长期形成的对律师不信任的错误观念,是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是要改变司法机关人员根深蒂固的排斥辩护律师的思想观念,真正认识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并且,让律师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许兰亭律师说。



      在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观念中的“会见难”,是否会因一部法律的实施,而得到根本改变?多数受访律师表示“不能抱太大期望”。



      “不需经办案机关安排,律师可以凭合法的手续会见,必须有相应的技术上的支持。”靳学孔律师注意到,“目前,很多地方之所以要办案机关安排律师才能会见,相当程度上是出于对律师身份的确认。”



      为此,有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时提供起诉书原件、判决书裁定书原件,甚至要求律师说出承办案件检察官或法官的名字。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检查律师的委托手续,是否已经得到了办案机关的审查。



      一种假设情况在实践中却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律师和当事人签订委托书之后,拿上自己的执业证书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出的证明,不去办案机关递交相关手续,直接就去看守所要求会见。



      靳学孔认为:“这种情况下,律师还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还不能参与刑事诉讼,当然也不能会见。”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应该是,“办案机关接到律师递交的手续后,将该信息及时传输到看守所,看守所就可以凭借这种信息确认律师不仅和当事人签订了委托书,还可以确认律师已经向办案机关递交了手续,已经被办案机关接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靳学孔律师说,“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要做到办案机关将律师信息及时传输到看守所,应该不是难题”。



      隔离网,律师心头的痛



      新律师法第33条两句话中的第二句同样令律师欢欣鼓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李心研律师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对此解释,“不被监听”通常的标准应该是警察能看得见,但是听不见。“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李心研律师补充说,“也期望能够真正予以实现。”



      2008年2月10日,正月初四,徐建律师在他的博客中上传了《呼吁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取消“看守所隔离网”》,建议:“全国律师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应该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取消看守所的隔离网及电话”。



      “‘隔离网’在公、检、法、司中只针对律师,很不公平。”许兰亭律师说:“在这样的形式下会见,有的律师担心会被监听。”



      3月6日,《关于在律师会见时取消看守所“隔离网”的提案》成为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吴德立律师提交三个提案之一,在这个提案上签名的,还有十一届全国政协律师委员于宁、何悦、刘红宇、施杰,以及吴德立律师所在的社科30组的部分委员。



      “新律师法第33条直击设立‘隔离网’和电话装置。”徐建律师说。



      “我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议案,得到包括全国律协朱洪超等5位副会长在内的全国105名律师代表的附议。大家一致认为:《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强化部门管理而淡化服务意识,将律师会见室等同于家属会见室,设置玻璃和金属防护网,安装对讲器进行监听,给律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拆除。”



      现在,根据律师法,看守所的电话录音、电视监控对于律师会见应当束之高阁。因为这不仅关乎律师的执业权利,新律师法第33条在强化律师权益的同时,也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新律师法已经生效,我们期待这部法律中的修改内容能够早一天实现。”这是律师界的普遍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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