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中·科(科威特)税收协定和议定书
    【 国际条约 】

      帮助
     

    『发布时间』1989年12月25日
    『标  题』中·科(科威特)税收协定和议定书
    『发布单位』
     
        (1989年12月25日)
     
         一、协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科威特:
      1.公司所得税;
      2.控股公司应向“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支付的净利润的5%(KFAS);
      3.财产税(The Zakat)。
      (以下简称“科威特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科威特”一语是指科威特国并包括根据国际法已经标明或按照科威特法律可能标明的科威特可以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科威特;
      (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按照缔约国各自的税法规定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国民”一语是指按照缔约国一方法律具有该缔约国国籍的个人以及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八)“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九)“主管当局”一语是指:
      1.在科威特方面,财政部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中国方面,国家税务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 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按照该缔约国法律是指:
      (一)在科威特方面,在科威特有其住所,并且是科威特国民的个人和在科威特注册的公司;
      (二)在中国方面,按照中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标准,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或位于中国的财产,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在上述第一款中,缔约国一方居民应包括:
      (一)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二)由第一项提及的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直接或间接全部拥有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和
      (三)在缔约国一方建立的,由该国政府单独或同其他国家政府共同提供全部资本的任何实体。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四)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国的居民。
      四、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四、虽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除适用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一)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除非这个人的活动仅限于第四款的规定,即使是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活动,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二)这个人在该缔约国一方全部或者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或者为该企业以及为该企业控制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经常接受订货单。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修订本)
    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