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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克莱顿法 『发布单位』美国 (根据1980年本译) 第一条 (a)这里所用的“反托拉斯法”是指:①1890年7月2日通过的《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限制和垄断法案》;②1894年8月27日通过的《为了政府收入和其它目的、减少税收法》第73至77条;③《1894年8月27日法第73和76条的修正案》,即1
913年2月12日通过的《为了国家收入和其它目的、减少税收法》;④本法。 这里的“商业”是指州际间或与外国的商业和贸易,或哥伦比亚区、美国准州同其它州、准州、外国的商业和贸易,或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属地之间或其它地方之间的商业和贸易,或哥伦比亚区内、准州内、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任何属地及其它地区内的商业和贸易。 本法不适用于菲律宾群岛。 这里的“人”包括依据美国联邦法律、州法、准州法或外国法成立的或经上述法律授权的现存公司。 (b)本法名为《克莱顿法》。 第二条 (a)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之间的竞争,是非法
的。这里歧视所涉及的购买是在商业过程中,商品是为了在美国内、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或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属地及其它地域内的使用、消费和销售。 本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因制造、销售、运输成本不同所做的合理补贴。 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某商品或各类商品中,大量购买者是如此少,以至于根据购买数量提出价格差异是歧视性的或旨在促成商业垄断时,经过对所有利益各方当事人的适当调查和审理后,可确定一数量标准,并在必要时予以修改。 前款不适用于超过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数量差异所准许的差价。 本规定不限制销售商在真正的私人财产交易中,不限制贸易地挑选顾客。 本规定不限制随着影响市场的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价格变化。也不限制容易变质腐烂的商品、司法扣押品以及停业中善意地销售商品。 (b)在对依据本节提起的价格歧视诉状或已完成的劳务、设施歧视诉状审理中,根据歧视的公正性证据初步立案进行辩驳的责任,在被诉违反本节的一方,除非歧视的公正性得以充分说明,否则,将授权委员会发布中止歧视令。 本规定并不限制卖者通过证明,他的低价或劳务及设施的提供是以良好信誉,平等地同竞争者的低价,或由竞争者提供的劳务、设施相适应,来对初步立案加以辩驳。 (c)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支付、准许、收取、接受佣金、回扣或其它补偿是非法的。但对同商品购销相关的,提供给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或代表人、或其它中间机构的劳务除外。这里的其它中间机构是事实上、或代表或服从于该交易一方的直接、间接控制,而不是受准许支
付回扣或支付回扣一方所控制。 (d)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除依据同等条件对所有在商品销售中竞争性的其它顾客支付佣金或考虑外,对因同商品的加工、处理、销售相关的劳务是由某顾客提供或通过该顾客提供的,而支付佣金或签订佣金支付合同是非法的。 (e)任何人通过合同完成或由他人直接完成与商品的加工、处理、销售有关的劳务、设施、或者他人有利于该商品的加工、处理、销售相关劳务的完成,而据此,不是根据同其它买者相等的条件进行歧视,是非法的。 (f)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故意引诱或接受本节规定的价格歧视,是非法的。 第三条 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不管商品是否授予专利,商品是为了在美国内、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及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属地及其它地域内使用、消费或零售、出租、销售或签订销售合同,是以承租人、买者不使用其竞争者的商品作为条件,予以固定价格,给予回扣,折扣,如果该
行为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商业垄断,是非法的。 第四条 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第四条A 无论何时美国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及事业的损害时,美国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数额大小一律予以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诉讼费。 第四条B 任何依据本法第四条、第四条A、或第四条C提起的诉讼,必须在诉讼事由产生后的四年内提出,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条C (a)(1)州司法长作为政府监护人,代表其州内自然人的利益,可以本州的名义,向对被告有司法管辖权的美国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保其自然人因他人违反谢尔曼法所遭受的金钱救济。法院将从该诉讼获得的金钱救济中,排除下列部分:(A)多出已经获得的损
害赔偿部分;(B)(i)归于自然人的部分,该自然人依据本节(b)(2)已放弃;(ii)归于任何商业实体的部分。 (2)作为金钱救济,法院将判给该州在本款(1)规定的总损害金额的三倍赔偿金,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b)(1)在根据本节(a)(1)提起的诉讼中,州司法长要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方式、内容,公开发布通知。若法院认为公开发布的通知否认了法律对当事人的适当诉讼,法院可视案件的情况,指示对当事人再发通知。 (2)任何人对其在依本节(a)(1)提起的诉讼中的利益,可按照(b)(1)制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选择通知,要求将州司法长所请求的金钱救济中归本人的那部分,免于判决。 (3)任何人为其自己的利益,依据本法第四条提出诉讼,却没有在本款(1)制作的通知中规定时间内提出选择通知的,依据本节(a)(1)提起的诉讼的最终判决,将是对其任何相关诉讼请求的最终判决。 (c)任何依据本节(a)(1)提起的诉讼,未经其法院批准,不能驳回或和解,上述诉讼驳回或和解的通知,要按照法院规定的方式给出。 (d)在任何依据本节(a)提起的诉讼中 (1)原告的律师费,如果有,将由法院决定。 (2)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内,依据州司法长表现极差且任意无根据,或压制性原因,对于明显占优势的被告,给予合理的律师费。 第四条D 在依据第四条c(a)(1)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要测定被告违反谢尔曼法,固定价格造成的损失,可通过统计的或抽样的方法累计计算,计算非法的过度收费,或采用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内准许的、其它合理的估计累积损失的方法,不必单独证明个人请求的损失数量。 第四条E 依据第四条(a)(1)提起诉讼,获得的金钱救济 (1)按照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内授权的方式分配。 (2)由法院推定为民事处罚,作为一般收入由州存储。 上述每种情况所采用的分配方式要使每人都有合理的机会,以确保其能获得净金钱救济额的适当部分。 第四条F (a)无论何时,美国司法部长根据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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