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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 部门规章·已被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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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3年1月11日
    『生效时间』1993年7月1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13篇25次 地方法规8篇17次 法学论文3篇27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修改

    『标  题』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发布单位』财政部
     
    修改下列条款:《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二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 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也相应修改为“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

    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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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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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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