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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中旬,中国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唯一尚在世的弟弟金友之(爱新觉罗·溥任)委托同心出版社,推出了新版溥仪自传《我的前半生 附赠溥仪“10年日记”》〔1〕。对此,1964年首次出版《我的前半生》一书(以下简称群众版《前半生》)的群众出版社采取了相应举措: 9月25日,《人民法院报》4版发布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告》:“本院受理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在其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公告》发表后,溥任的代理人提出质疑,认为《我的前半生》并非无主财产,其权利应归溥任所有;并表示:溥任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前去认领〔2〕。这起因著作权无人继承而引起的权利纠纷备受社会关注,2008年2月,国家版权局主持召开《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会,将通过制定规章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明确依据〔3〕。据2008年8月29日媒体报道:“记者今日获悉,自称溥仪侄女的金女士向西城法院认领《我的前半生》版权,这起全国首例知识产权申请无主财产案被裁定终结”;“ 法官解释说……申请无主财产案终结并非确认《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归属,权利归属最终确认需要其他确权诉讼解决。”〔4〕此书的著作权究竟属于谁所有仍然打着问号。
此前,本人在网络上发表的《溥仪的“前半生”,“群众”的“专有使用权”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北京朝阳中医院所有?——解玺璋先生博客〈谁的“前半生”〉〔5〕点评》、《〈我的前半生〉的专有出版权归属存在变数》等文中,提出了该书专有出版权依法应当归群众出版社享有、截止于溥仪死亡后第五十年等观点;在媒体记者就此采访我时,我也表达了相同的意见〔6〕。然而,根据最新得到的资料来看,我作出上述某些结论为时过早。现对本人的某些观点作出修订、补充如下,并求教于方家:
一、溥仪去世后,李淑贤依法继承了《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中包括专有出版权
1、李淑贤是溥仪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溥仪于1967年10月17日逝世〔7〕。1985年1月1日《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生效、1985年10月1日《继承法》施行后,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溥仪的《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已发表作品权、收回已发表作品权),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李淑贤保护其不受侵犯;该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的该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版权、复制权、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摄制片权、翻译权、改编权、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权),有效期限为其死亡后三十年。该三十年自其死亡之年1967年年底起计算,至1997年年底止;这些财产权利,在作者溥仪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我的前半生》是该条例生效之前已经发表的作品,未超过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版权所有者在其剩余有效期限内(1997年年底)仍享有版权。
溥仪去世、《继承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品《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继承开始,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溥仪只有配偶李淑贤,没有子女、父母,依法应当由李淑贤继承。李淑贤取得了该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中,包括对于许可出版者使用作品方式的权利,主要是出版权、复制权,即图书出版权;若该许可使用的图书出版权是指独占的和排他的专有使用权,即为专有出版权。
2、溥任等不能继承《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在对溥仪的作品《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继承开始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包括溥任在内的弟妹们不能继承。溥任等人不能取得其中的任何权利。
二、李淑贤逝世后,《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能由北京朝阳中医院或者国家版权局二者之一依法取得
1、李淑贤是北京市朝阳中医院职工。
她原是北京市朝阳区关厢医院的护士。据曾为李淑贤代笔写过100多封书信、一直为李淑贤代领工资直至她去世的钱家琳女士介绍:关厢医院原来是大集体性质,后来改名为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简称北京朝阳中医院),但不知道集体单位性质改变没有。
2、北京朝阳中医院或者国家版权局可依法取得著作权人李淑贤拥有的《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溥仪去世后,李淑贤未再婚,并于1997年6月9日去世〔8〕。根据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对著作权人李淑贤拥有的《我的前半生》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继承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李淑贤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但是,李淑贤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即无人继承;同时,又无人受遗赠;因此,《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北京朝阳中医院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李淑贤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该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归该院所有。若该院虽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却自愿放弃权利,或者该院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该书著作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该作品的使用〔9〕。根据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旧《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该书著作权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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