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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七部门反家暴专业法规:“家暴”概念明确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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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9月05日 09:59:13 中国妇女报 

           





    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应设家暴案件投诉点,规定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详细]
      近日,由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全国妇联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称,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该《意见》的出台,预示着我国反家庭暴力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那么,《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怎样的作用?对比以前相关规定最大的突破在哪儿?该《意见》的出台将有怎样的意义?面对记者的提问,有关专家围绕《意见》出台进行了解读。
      我国大约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存在,首先危害婚姻的感情基础,继而使赖以建立家庭的感情基础逐渐受到损害以至荡然无存,使婚姻和家庭关系分崩离析。全国妇联妇女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对记者说: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正式进入公众视线的。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现较高增长态势,有的家庭暴力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包括精神伤害、性暴力伤害等;特定人群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值得关注,包括儿童、老人、妇女,其中女性农民工尤其值得关注。
      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介绍,目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在每年解体的约40万个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全国妇联200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之中,95%以上都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每每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受惊吓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此外,被压抑的恐惧和憎恨往往会导致“以暴制暴”的反抗,而家庭暴力导致女性暴力犯罪的因素很突出。
      对于家庭里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事件,古来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明训”。如今,在制止家庭暴力上,虽然有妇联等部门的介入,但大体上也延续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更是严重滞后。蒋月娥表示,在这样的现状下,《意见》的出台刻不容缓。
      《意见》的突破性
      据蒋月娥介绍,过去我国没有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司法解释里界定的家庭暴力是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说范围相对狭窄。该《意见》的出台填补了这个空缺,《意见》第一条就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该《意见》第八条称,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由于缺乏授权,警方介入家庭暴力缺乏准则依据,该《意见》的出台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据介绍,过去在查办家庭暴力案件时,公安机关往往会根据案情将其或归入一般婚姻、家庭纠纷,或归入伤害案件。新出台的《意见》将家庭暴力作为单列案件类型,以便警方介入时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办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和蔓延。有利于及时制止、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保护和保障儿童、妇女和老人等家庭弱势成员的权益。
      《意见》第十二条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对此,著名法学家、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认为,过去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制度尚未建立,“对受害者进行救助,虽然法律有规定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给予劝阻,但操作性差,具体责任不明确,各个机构之间也没有建立互动的合作机制,也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矫治。”此条规定,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蒋月娥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依赖包括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及相关非正式社会系统等的同时介入。此前,各个机构也都在为反家庭暴力工作努力,但是部门之间并没有建立互动的合作机制,缺乏联动性。而此次《意见》的出台最大的突破点,在于明确了家庭暴力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性的问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加强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强强合作。亟待制定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
      有法可依是反家庭暴力的首要条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但李明舜认为,这些法律都存在不足之处。
      李明舜举例说,比如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缺少具体法律责任这一环节,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只是离婚的理由和损害赔偿的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对家庭暴力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具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李明舜认为,出台《意见》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但意见作为一个行政法规、规章,只能规范和加强行政领域,不可能突破现有的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李明舜说,目前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范围、表现形式、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法律责任等都有具体规范。我国反家庭暴力所面临的问题,亟待通过制定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来解决。
      蒋月娥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仅是以一种文件形式对反家庭暴力工作予以推动,而我国反家暴工作的重点目标就是在国家层面推动反家暴的专门立法,力争解决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处理程序,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她介绍,反家暴立法工作也得到了全国人大以及全国政协的支持,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进行反家暴立法工作的调研。妇联组织也将继续关注反家暴立法进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增进理解和合作,并将研究合作的具体措施。
      如何防止家庭暴力,如何使得我们身边没有暴力,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司法角度,建立一套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使施暴者承担责任;从社会观念层面,积极倡导两性平等,相互尊重的和谐理念;从文化角度,形成反对家庭暴力,鄙视施暴者的一种文化氛围,让家庭暴力从熟视无睹变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赵梓涵)
      相关报道: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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