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 北京市地方法规·有效 】

      帮助
     

    『发布时间』2001年12月24日
    『生效时间』2002年2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部门规章
    集体合同规定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