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 江苏省地方法规·有效 】

      帮助
     

    『发布时间』2002年4月18日
    『生效时间』2002年4月18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罗志军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经过市文件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进行修改(详见附件一至九)。
      
      《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件一:关于《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删除。
      
      删减条目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修改对照条款
      
      原第十条第二款:超出本市范围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应当向当地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审批。
      
      原第二十八条: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持有所在地市级航运管理机构或者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航运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原第三十条: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物价、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标准,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用。
      
      附件二:关于《南京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条件:
      (一)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租用他人的应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起重吊装作业机械应当具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二)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
      
      (三)从业人员相对固定,并通过技术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删除。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确定用工计划,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定搬运装卸合同。
      
      五、第十五条删除。
      
      删减条目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修改对照条款
      
      原第五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货源,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租用他人的应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起重吊装作业机械应当具有劳动部门核发的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最低不少于2万元,并具备商务事故赔偿能力;
      
      (五)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对从事起重、吊装危险装卸业作业项目的,必须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并通过技术专业知识培训,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
      
      外市在本市申请开办搬运装卸企业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有2万元资金或者资产作为商务事故赔偿保证金。
      
      原第六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个人,除应当具备第五条第(一)、(二)、(五)项条件外,并缴纳500元从业保证金。
      
      原第七条:外商投资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原第十二条:外市成建制的搬运装卸单位在本市,本市搬运装卸单位跨县(郊区)驻点从事搬运装卸业经营活动的,必须持原籍地的运输管理机关批准的外出证明,到驻点经营地的运输管理机关办理驻点经营批准手续。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部门规章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