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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及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 广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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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及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及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370号



    各区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局“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两项行政许可以及“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的三项内容,即“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有关税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见附件)办理。



      上述行政许可取消后,我局尚保留实施“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和“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两项行政许可,其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02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领购经营地发票(不含门面代开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省(市)单位或个人来深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2.持有经营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保证书(原件1份);



      3.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



      4.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



      3.发票票样(原件1份);



      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自印发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附表3)。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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